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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人员离婚 法院妥善处理
作者:丁如林 文章来源:生活新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5/15 21:59:08

    屏山县法院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多次协调,成功将一起涉及跨省在押人员的离婚案调解结案,案件当事人非常满意。

    原告侯某系屏山县锦屏镇盐井村人,1992年到云南省绥江县与吴某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被告伙同原告拐卖儿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判处了被告无期徒刑和原告有期徒刑11年。原告于2008年7月减刑出狱后在娘家生活,抚养尚未成年的两个女儿。被告吴某尚在云南省第四监狱六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2009年2月16日,原告侯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该院受理后,考虑到原告生活困难,如果到监狱去开庭,将大大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法院遂主动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向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四监狱狱政科联系、协调,做通被告工作,最终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丁如林  彭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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