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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最好去法院“做一了断”
作者:郭玉红 文章来源:兰州晨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5/19 20:49:40

  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随着婚姻观念的转变和离婚程序的简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文明、理智的分手方式——“协议离婚”,尽量避免夫妻对簿公堂。但是也有为数不少的诉讼离婚因分手前的“离婚协议”未予兑现或约定不明的缘故,不得不再上公堂。

  法律界人士指出,民政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省钱,可一旦产生纠纷,仍需诉讼解决。而法院调解离婚虽成本较高,但优点是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依据一次性根本解决问题。如果当事人在同意离婚的前提下,只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权以及其它财产性权益需要法律明确介入保护,建议在法院协议离婚,这对双方权利、义务都是一种保障,对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更为重要。

  -相关案例

  案例一:离婚协议没兑现昔日夫妻对簿公堂

  2007年4月1日,大张和小李两人各持“绿本”在民政局门前互道珍重后和平分手。他俩刚办理了离婚登记,约定“幼女和曾经的‘爱巢’都归小李”。然而,小李母女俩住了半年多,大张却迟迟不肯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小李。无奈之下,这对昔日夫妻公堂上相见。后经法院依法主持调解两人再次自愿达成协议:该屋归小李所有,同时约定在2027年前小李不得出卖该房屋。

  案例二:分手时隐瞒财产前妻法庭上讨回45万

  自从黄先生下岗经商后,与其携手10年的张女士深感爱已不再,最终他俩决定好合好散,但因财产分割的问题商谈了半年时间。其间,黄先生出资200万按40%的份额与朋友合伙办公司,但张女士对此并不知情。2005年6月,两人协议离婚时,张女士对这笔财产并未主张。次年2月,黄先生所在公司将设备以225万元整体转让。半年后,张女士闻悉后诉诸法院要求黄先生支付转让款45万元。历经两级法院两审判决:黄先生应向张女士支付财产分割款45万元。

  案例三:为了女儿的探视权离婚夫妻对簿公堂

  两年前,林红与强明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小晴归父亲强明抚养并负担一切费用。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林红提前通知强明后可探望小晴。离婚后强明很快再婚。在探视女儿的问题上,林红与强明始终无法达成共识。为此,林红诉诸法院,要求每周六24小时在强明家探视小晴。庭审时,强明表示他尊重前妻看望女儿的权利,但周六24小时在他家,会影响他正常的家庭生活,况且会影响孩子每周六上午的英语课程。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探视时间为每月第二个星期天上午8时,由林红将小晴接走至周一早晨,再由林红直接将女儿送到学校上课。

  案例四:孩子姓名权引发纠纷离异夫妻怒上法庭

  离异近1年后独自南下深圳闯荡的阿斌,春节返乡后迫不及待地赶到前妻家去探望3岁的儿子。得知前妻阿霞已经再婚的同时,阿斌还获悉一件令他气愤不已的消息,儿子已跟新爸爸姓了。阿斌咨询律师得知,夫妻离异后无论未成年孩归由哪一方抚养,其中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换改孩子姓名。一气之下他上法院诉求阿霞将孩子的姓改回来。法庭上,阿霞认为当初阿斌同意孩子归自己抚养,故自己有权作主为孩子改姓,再说,后父对孩子视如己出,改姓也是为孩子着想,免得别的孩子取笑他。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阿斌对妻子改姓的决定表示了理解,阿斌与阿霞夫妇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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