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涉嫌犯罪在逃妻诉离婚获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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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蓝剑 文章来源:法治快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5/19 20:51:17 |
2000年,马山县里当乡的陆某和樊某恋爱,次年3月结婚。2002年11月生育一男孩。婚后,夫妻感情尚可。
2006年2月,陆某因涉及爆炸案潜逃,被马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但陆某一直未与家人联系。
今年2月26日,樊某以陆某涉嫌犯罪后在逃,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马山县法院起诉,要求与陆某离婚,判令婚生儿子归其抚养。
日前,法院缺席审理后认为,陆某不顾夫妻感情和家庭利益,涉嫌参加爆炸案。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后,陆某未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错误,外逃至今,确实使樊某背负精神压力和思想包袱,且不尽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樊某诉求离婚有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判决准予樊某与陆某离婚;婚后儿子由樊某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止。
★法理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陆某因涉嫌犯罪在逃2年,造成妻子樊某沉重的精神压力,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且不履行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可以认定存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樊某诉求离婚应获准许。 原文链接:夫涉嫌犯罪在逃妻诉离婚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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