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生效后 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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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豫 文章来源:大河南阳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5/19 21:07:11 |
我和前夫两年前因他有了婚外情,我们感情破裂,婚姻无法延续而由法院判决了离婚。但前段时间,听前夫的一个同事说,他背着我早在三年前就私自购置了一处房产。想想我为曾经的那个家付出了很多,他却干出这样对不起我的事。我现在一个人带着孩子生活很艰苦。经过再三考虑,我决定决定向法院申请再审,用法律的武器为自己讨回公平。可我查了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说"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我们的离婚判决已经生效两年多了,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的宗旨在于维护公平和正义,但它是个庞大的逻辑体系,如果断章取义地去理解,恐怕会得出违背法律根本宗旨、精神的结论。从法理的角度上讲,您前夫背着您购置房产的行为发生在你们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说,这处房产,从归属上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应有属于您的份额。而他离婚时私自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您是不公平的,并且存在着主观恶性,是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确规定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由此得知,当事人对原判决做出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审;对离婚判决未做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异议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根据您说的情况,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您离婚后发现了前夫离婚时隐匿财产的行为,该财产属于离婚判决中未做出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不可以对离婚判决申请再审,但是您可以在发现该行为之次日起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上述规定,正是法律公平、正义原则的具体体现。 原文链接: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生效后 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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