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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债务 协议离婚也枉然
作者:张逸峰 文章来源:安徽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5/23 13:37:56

  为规避法院执行,夫妻协议“离婚”,将一方财产归于另一方名下,这是近些年来较为多见的逃避债务手法。

  去年3月7日,张某被郎溪县法院判决归还韦某欠款及利息共计36万余元。法院判决2天后,张某与妻子协议离婚,约定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归妻子所有,并办理了公证。韦某申请强制执行,郎溪法院依法将依然登记在张某名下房产予以查封、执行。张某之妻以房产归其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法院驳回,后又向宣城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宣城中院经审查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该房产系登记于张某名下的财产,且当事人处置财产也不得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郎溪法院查封、执行上述房产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驳回了张某之妻的复议申请。

原文链接:逃避债务 协议离婚也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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