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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再婚附加条件离婚协议应无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5/23 15:12:13

  我与前夫张明因感情不和于今年年初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未再婚前,原夫妻共同财产仍归双方共同所有。如女方先再婚,原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男方所有;如男方先再婚,则全部归女方所有。

  现在我打算再婚,但觉得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处理不太合理。请问,上述协议是否有效?

  马建庆法官:你们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是无效的,你们双方均有权分割共同财产。《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因此,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在婚姻问题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强制或干涉。你们关于财产处理的协议,实际上是对再婚而附加的条件,属于暴力、胁迫之外的以其他方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原文链接:对再婚附加条件离婚协议应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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