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对于深陷婚姻桎梏的男女来说,既是一种解脱,也是一种折磨。这可能是一场身心疲惫的拉锯战,考验的不仅仅是财力和精力,更是离婚男女对人生情感的一次重新审视、一次重大历练。从曾经的亲密无间到当前的形同陌路,夫妻个人财产认定及共同财产的分割,能有几个人洒脱看待呢?
2003年初,聪明漂亮的辛楠(女)与李波(男)相识,虽然辛楠对李波印象一般,但李波的父母承诺送一套价值百万元的房子给二人,作为日后婚房。2003年5月,李波父母履行承诺买了一套房子送给二人。同年6月,二人登记结婚并在该房屋居住,次年生有一女。婚后不久,李波与龚某、孔某合办公司,李波拿出自己婚前的积蓄20万元投入公司。
由于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彼此了解不够,李波又忙于事业不注意培养感情,致使二人经常为琐事争吵,感情出现危机。2005年8月,二人一致同意离婚,但对财产的分割始终无法达成协议。辛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共提出3项诉讼要求:1.要求分房屋一处;2.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18岁;3.分割李波在其公司20万元股权的一半。
李波答辩称,房屋是父母出资购买给自己的,属个人财产,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同意女儿归辛楠抚养并支付抚养费;股权投资是自己婚前的个人财产投资,不同意分割。
就在二人离婚诉讼期间,李波出于转移财产的目的,急于转让自己在公司的股份,后由股东龚某出资50万元购买了李波在公司的全部股份,9月30龚某支付了李波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居住的房屋是二人婚前李波父母出资购买,现李波否认该房屋是赠送的说法,且辛楠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该房屋为李波父母赠送给二人,故辛楠要求分割该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关于子女及抚养费问题,二人没有争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股权分割,虽李波的股权全部转让,但转让所得发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律师解析:二人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还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虽然辛楠和李波的打起了离婚官司,但二人夫妻关系并未解除,在在此期间,李波转让股权所得的收益在法律上来讲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本案中,虽然李波父母曾明确表示送给二人一套结婚住房,但辛楠既没有书面的证据材料,又没有其他现场证人作证,在李波及其父母不承认的情况下,辛楠想分割该套房屋基本不可能。法院因此视该房屋系李波父母对李波的个人赠与是有法律依据的。
律师建议:明确归属婚前大额财产
在发达国家,夫妻二人在婚前将各自的财产分地很清楚,婚后各自打理各自的财产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中国的文化传统和风俗让我们还不习惯这种夫妻“分心眼”的行为。但越来越多的离婚财产纠纷已经让很多人逐渐认同和接受这样的理念,婚前财产公证和明确婚后财产分配。
建议夫妻双方在婚前对住房、汽车及存款等大额财产做出明确的归属,避免出现本案这样的房屋权属纠纷。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时要做好全面工作,可以使财产分割透明化及防止财产漏分,重要注意以下几点。
婚前及婚后存款
存款的时间与结婚时间的先后,大额的支出是用于个人还是家庭,是否存在婚前的债权或债务,以及存款的开户行、户名和账号等信息。
股票、债券
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哪些证券交易所开户、交易记录等。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请他人代为炒股而不是以自己名字开户,出现问题时,如果代持人否认或对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建议在婚前财产公证或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制定相应条款让代持人签字,或另行制定三方协议三人均签字。
夫妻一方在公司的股权或在合伙企业的股份
如果是婚前一方的股份,原则上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但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收益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该股权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 (一)经公司的一半股东同意,夫妻中的非持股方,可以分到部分或全部夫妻中持股方的股权,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合伙人;
(二)夫妻中持股方在公司的股权,可以由其他的股东购买,所得的股金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很多婚姻纠纷涉及到公司股权分割,一般都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而给予另一方相应金额的补偿,但要注意一点,上述行为必须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房产
很多人经常不明白的一个问题就是经过多少多少年,夫妻一方的财产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现行的法律规定是,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双方结婚的时间的增长而转变性质。
如果涉及到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如果没有明确表明是赠与双方的,则视为是父母赠给自己子女的;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夫妻二人购买房屋,根据法律规定视为赠给夫妻双方的,除非明确表示是赠给一方的。
如果是按揭的房屋,只要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协议,银行会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但是还款周期较长、月还款额比较高,则可能需要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担保措施。
如果不涉及按揭,当事人双方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既可。这一点很必要,因为夫妻双方往往因离婚而反目。如果不办理过户手续,在公示状态下,这个房屋的产权没有发生变化,夫或妻一方利用这一点进行抵押或出售等行为是有效的。
汽车
汽车属于贵重财产之一,汽车的归属自然适用有关夫妻个人或共同财产的规定。可以约定归一方所有,给予另一方相应金额的补偿;也可按市场价格出售,两人均分其出售的价款。唯一需要注意一点的是过户,汽车不但会出现于房产一样的低价出售问题,而且汽车驾驶属于高速危险作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登记的车主可能要承担很大的赔偿责任。确定归属权之后不办理过户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本文由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供稿
原文链接:离婚大战中的财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