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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讨回4万元公积金
作者:乔松王继… 文章来源:半岛晨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5/29 19:52:26

  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发现前夫还有8万多元住房公积金没有分割。在律师的参与调解下,男方支付给女方4万多元公积金款项。

  2002年5月,白女士和程某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 2008年,白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和程某离婚,后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离婚后,白女士发现前夫还有8万多元住房公积金,白女士不知道自己是否有权分割这部分财产,于是她找到律师咨询。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甲明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两年内,发现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向原配偶请求再次分割。

  随后,白女士将前夫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程某所取得的住房公积金8万余元。

  在法庭上,程某认为当初双方离婚时已达成协议,一次性补偿白女士10万元,其中就含有住房公积金部分,且在协议中,白女士也承认双方没有共同财产。

  后在律师的参与调解下,2009年2月初,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程某支付白女士住房公积金款项4万余元。

原文链接:离婚后讨回4万元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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