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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成为植物人,婚姻可否解除?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安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5/29 22:36:52

  我与丈夫鲁某经人介绍相爱并于1995年5月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错,并有一子。2000年3月,丈夫鲁某遭遇车祸,虽经抢救脱离危险,但成了植物人。这几年,我一直和公婆一起照顾丈夫。经咨询医学专家得知,丈夫根本没有苏醒的可能,我才30多岁,所以起了离婚的念头。请问,我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是否会判离?姚兰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本质就在于维护婚姻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既包括夫妻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的情况,也包含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主要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你们的情况可否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这里涉及到夫妻义务的履行问题。同居是婚姻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同居既是夫妻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法定义务。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就你的情况看,丈夫鲁某现在成为植物人,无法再表达任何感情,在一起共同生活已难以相互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换句话说,你们婚姻的自然基础已不复存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你一旦提出离婚请求,法院会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当然,法院在判决准予离婚的同时,很可能判决你对鲁某承担一定的继续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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