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大连离婚律师 香港离婚律师 涉外离婚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网 >> 离婚法律 >> 婚姻知识 >> 正文

如何选择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50:17

    [案例简介〕

    李某只有一个女儿,大学毕业后即分配到了边疆工作。故老两口又收养了一个男孩,是妻子的一个远房亲威的孩子。现在养子已经14岁,老伴也于两年前去世,就剩下李某和儿子一起生活。

    有一天,李某在路边行走,被一辆违章逆向行驶的汽车撞伤,抢救无效,不幸身亡。李某死后,除房屋家具之外,尚留有5万余元。

    由于养子才14岁,还在李某所在单位的技工学校读书。所以必须给他找个监护人。单位领导给李某的女儿发了电报,其女连夜奔丧。她见到单位领导后表示,边疆生活条件很差,小弟如果跟着她,以后的学习和就业都很困难。她的意思是让弟弟回到生父母那儿生活。但该男孩的生父母都远在农村,认为无法照顾,建议由该男孩在城里做生意的胞兄担任监护人。而该男孩有一位姑姑,认为这位胞兄人不可靠,她愿意作监护人。这个男孩的胞兄和姑姑相互指责对方是冲钱来的,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让单位指定,单位认为由厂工会担任监护人最合适,最后法院维持了李某所在单位的决定。

    〔律师的话〕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在设定监护人时,实际上是有顺序的。只有在前一顺序的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明显对监护人不利时,法院才依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后一顺序范围内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择优确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是父母。父母已经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l)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上述单位、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为患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也适用这一规定。

    本案,该男孩的胞兄自男孩被李某收养之日起,就已经与他不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了。因此,该男孩的胞兄并不比男孩的姑姑位于更靠前的顺序。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不难看出,单位担任监护人,有利于保障男孩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减少许多不必要的纠纷。

原文链接:如何选择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将本文分享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涉外离婚,香港离婚
    热门专题
    著名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律师网 广州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lihun.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广州离婚律师接待地点:天河区太古汇1座31楼(非约勿访)
    深圳离婚律师接待地点: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离婚网|广州离婚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17150099号-2
    扫一扫加李律师微信
    加婚姻法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