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有何具体规定?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59:49 |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妇女的人身权利作了如下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四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五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第三十六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返回原籍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 禁止卖淫、嫖娼。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三十九条 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原文链接: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有何具体规定?
| |
|
|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
上一篇文章: 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利有何具体规定?
下一篇文章: 内务部关于结婚登记后未同居要求撤销登记应按离婚办理的答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