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为妻代理家事行为有效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3:01:16 |
周某有一间店面待租。陶某看中此店,拟承租下来供妻子袁某开化妆品店,便与周某商谈承租事宜,并订立了承租协议。陶某为办理证照方便,以妻子袁某名义签订了该协议,并付给周某定金。袁某得知后不同意承租,要求周某退还所付定金。因周某不同意,袁某遂起诉周某,称陶某事先未征得其同意,要求确认承租协议无效,并由周某返还定金。法院审理认为,陶某与袁某系夫妻关系,陶某以妻子袁某的名义与周签订承担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故判决驳回袁某之诉讼请求。
点评:本案涉及一个“家事代理权”制度问题。家事代理权,是传统民法亲属法中用以规范夫妻关系或家庭关系的一种制度,即夫妻于日常家务互为代理,夫妻之一方滥用此项代理权时,另一方得予以限制,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我国法律中,尚无家事代理权制度的规定。因此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应运用法理,针对具体案件,具体评判。本案中,陶某为其妻的代理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故原告袁某提出未经她同意的抗辩事由不能成立。
原文链接:夫为妻代理家事行为有效
| |
|
|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
上一篇文章: 受益人死后的剩余捐款该咋办?
下一篇文章: 妻子擅自堕胎丈夫可否索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