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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向父要钱 法院认定不是法定义务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06:24

    大学生小陈在父母离婚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为其垫付每年一半的学费和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近日,上海市杨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送子女上大学并非父母的法定义务,驳回了小陈的诉讼请求。

    小陈3年前考取上海外贸学院,每年的学费是6000元。年初,小陈父母协议离婚后,小陈就和母亲共同生活。今年新学年开学后,小陈于11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母亲收入较少、依靠母亲难以完全满足其就学所需的生活费及教育费为由,要求其父陈先生按月垫付生活费人民币300元,并每年垫付学费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指的是,由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小陈现已年满20周岁以上,且不存在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故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角度出发,小陈已基本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来维持生活和继续学业。送子女上大学并非父母的法定义务。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小陈的诉讼请求。

新华网·沈薇 胡海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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