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大连离婚律师 香港离婚律师 涉外离婚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网 >> 离婚法律 >> 婚姻知识 >> 正文

实行计划生育有些什么具体要求?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3:05:08

  实行计划生育,有下列一些要求:

  一、国家干部和工人、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以外,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在城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生二胎。

  1.第一孩子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

  2.重新组合的家庭,一方原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系初婚。

  3.婚后多年不生育,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二、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不论哪一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

  在农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二胎:

  1.两代或三代单传的。

  2.几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3.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

  4.独子独女结婚的。

  5.残废军人。

  6.夫妇均系归国华侨的。

  7.边远山区和沿海渔区的特殊困难户。

  三、对于少数民族,是否提倡或实行计划生育,可由民族自治地方和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因此在具体政策掌握上,不能“一刀切”。各地群众可根据当地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具体规定执行。

原文链接:实行计划生育有些什么具体要求?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将本文分享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涉外离婚,香港离婚
    热门专题
    著名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律师网 广州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lihun.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广州离婚律师接待地点:天河区太古汇1座31楼(非约勿访)
    深圳离婚律师接待地点: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离婚网|广州离婚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17150099号-2
    扫一扫加李律师微信
    加婚姻法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