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大连离婚律师 香港离婚律师 涉外离婚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网 >> 离婚法律 >> 婚姻知识 >> 正文

父子关系能否轻易解除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13:08

    2004年8月2日,山东省邹城市居民李甲和李小甲(均系化名)一起来到邹城市公证处。李甲说:“我和李小甲系父子关系,我们来申请办理解除父子关系声明书公证。我们都商量好了。”李小甲说:“我同意办理,这是我们的声明书。”说完,拿出了《解除父子关系声明书》。《解除父子关系声明书》的主要内容是:父子俩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纠纷,俩人之间的矛盾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双方同意自愿解除父子关系,从今以后无任何关系,口说无凭,特签订声明书为证。公证员经耐心询问后,向公证主任进行了详细的汇报,公证处拒绝公证。那么,是什么原因让李氏父子断然决然的解除父子关系呢?公证处又为什么拒绝公证呢?

    原来,李甲出身贫寒,年近三十才娶妻。婚后妻子一连生下三个儿子。由于孩子多,负担重,且文化水平低,经济条件明显的不如四邻。李甲倾其所有,为老大、老二成家立业,却无力顾及李小甲(老三)。谁知,李小甲不务正业,游手好闲,经常与狐朋狗友在一起喝酒,且十喝九醉。为此,父子俩没少闹矛盾。李甲嫌李小甲不务正业,嗜酒成性,李小甲怨李甲家庭贫穷,没有本事,没能给自己找个媳妇。前不久,父子俩又为此发生纠纷,李小甲酒后对李甲大打出手,把李甲打得满身是伤,住院治疗一个多月,花去医疗费一万多元。李甲这次彻底伤透了心,出院第二天就来到了公证处,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大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在通常情况下,其相互关系不允许解除。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李甲与李小甲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他们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解除的。司法部制定的《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应拒绝公证。”因此,公证处拒绝公证是正确的。

原文链接:父子关系能否轻易解除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将本文分享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涉外离婚,香港离婚
    热门专题
    著名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律师网 广州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lihun.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广州离婚律师接待地点:天河区太古汇1座31楼(非约勿访)
    深圳离婚律师接待地点: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离婚网|广州离婚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17150099号-2
    扫一扫加李律师微信
    加婚姻法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