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27:48 |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五款指出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以下所得:
一、夫妻婚前一方财产所产生的利息,如夫妻一方婚前存入银行的存款,所产生的利息;
二、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所得的收益,如婚前以二十万元购得房屋一套,婚后以三十万元卖出,其中的十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各方单位分发的福利;
四、中奖所得,如用夫妻个人财产所购彩票,中奖所得的财产;
五、投入股票、债券市场所得的收益,如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债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卖过程中所得的收益;
六、夫妻一方婚前承包的生产经营的项目,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等。
原文链接:其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 |
|
|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
上一篇文章: 谈得来易诱发婚外情
下一篇文章: 恶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制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