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私房钱“的法律性质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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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30:02 |
“私房钱”的概念 “私房钱”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在民间却广为流传。“私房钱”原指已婚女子从娘家陪嫁到夫家的财物,俗称“压箱底”,后来延伸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私下留存的财物。以前有“私房钱”的主体基本是女方,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及人们思想意识的变化,现在“私房钱”正成为一个男女共论的话题。 存“私房钱”的原因 留存“私房钱”的目的男女不同。对于女性而言,早期留存“私房钱”的目的主要为了接济娘家,或者担心男方将钱款挥霍,私下留存已备不时之需。另外,随着城市节奏的加快,人们生活压力的增加及离婚率的上升,有一定的“私房钱”在手里可以使女性增添安全感。相反,对于男性而言,因为男性的社会交往较多,他们留存“私房钱”大多为了在应酬朋友或参加社交活动时不至于太寒酸,在“娘家”人有困难时不至于太为难,或避免向老婆“伸手要钱”的尴尬,当然也不排除有人是怕自己做的“坏事”被妻子发现才存“私房钱”的现象。 存“私房钱”违法吗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其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所指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和其他应该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私房钱”的来源不论是第三方赠与还是自己的额外收入,从法律角度来讲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对于夫妻一方留存“私房钱”是否违法,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应当从主观、客观两个角度去评判分析其行为的性质。我认为,违法的留存“私房钱”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其一,从主观上讲,留存“私房钱”必须具有隐瞒的主观意图。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在留存“私房钱”时有明确不让另一方知道的动机。并不是所有另一方不知道的钱款都是“私房钱”,比如,对于一方在手中流动的零花钱,虽然客观上另一方对于具体的数额不详,但一方并没有私存的故意,因此,不能认定为“私房钱”。 其二,从客观上讲,留存“私房钱”后,在财产分割时必须有隐匿的行为。严格地讲,“私房钱”属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应当拿出来分配,否则,就是违法行为。比如,在婚内财产约定时,留有“私房钱”的一方隐瞒这笔钱款,不与对方分割。再如,在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私房钱”则是违法行为,《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上,日常生活中一方出于善意保留持有部分“私房钱”是正常的,要严格杜绝“私房钱”也是不现实的,关键在于,持有“私房钱”一方在使用和处理这部分钱款时,要结合配偶、家庭的利益考虑,维护家庭的和睦不损害配偶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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