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大连离婚律师 香港离婚律师 涉外离婚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网 >> 离婚法律 >> 理论研究 >> 正文

论表见代理的法律适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16:33

  论表见代理的法律适用[i]

  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从广义上来说是一种无权代理,故它既须具备无权代理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又须具备特殊的构成要件。

  (一)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表见事实(即客观表象)。即无权代理人因与本人存有事实或法律上的联系,导致无权代理人具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同时这种假象达到了一定程度,即令任何善意和合理的第三人处于同样的环境下,都会合理信赖代理权的存在。依表见事实产生的原因,表见事实可分为因本人的行为所生的表见事实和因与本人存在某种关系所生的表见事实。

  1、因本人的行为所生的表见事实

  因本人的行为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两种:(1)以言语作的声明,如本人向他人声称自己授权无权代理人为某种法律行为,而事实上并未授权;(2)以行为作声明,该行为包括积极作为和消极作为。授权不明属于积极作为,即由于本人为授权行为且该授权对相对人而言不明确,导致相对人认为无权代理人有特定但实际并未被授予的代理权。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或印鉴交给他人,或者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允许他人挂靠经营,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营业执照、银行账户、业务介绍信、盖章的空白合同书,在柜台租赁关系中承租方未表明租赁关系、出租方亦不表示异议的,等等,均属于积极作为。以消极作为作声明的情形主要是明知他人以其名义为法律行为而不予否认,以及未尽告知义务等。如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代理权终止或被限缩后,本人未及时告知相对人或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证书等。因本人管理上的疏忽或懈怠,致使行为人利用其印鉴以其代理人的名义活动,也属于消极作为。

  2、因与本人存在某种关系所生的表见事实

  许多情况下,本人并未为明示的或默示的表示,由于代理人与本人之间客观上存在某种特殊关系或代理人居于特殊的法律地位,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时,相对人仍然有权直接要求本人承担法律后果。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包括合伙关系、夫妻关系、父子关系等,或行为人一直是本人的代理人,过去长期代理本人处理某些事务,或代理人居于特殊的法律地位,如遗产管理人。这种特殊关系或特殊地位多基于社会所提倡、法律所保护的信任关系、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等,而且有的关系还与特定的财产关系相联系,使相对人认为无需再予授权。

  (二)主观上相对人必须为善意且无过失。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是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欠缺代理权,而且相对人的这种不知情不能归咎于他的疏忽或懈怠。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代理人无代理权,而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并且该心理状态是其与无权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的原因。当相对人不知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且存在表见事实的情况下,若有证据证明相对人并不相信其有代理权时,仍然不能构成表见代理。无过失,是指相对人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一般情况下,相对人对代理人的身份及权限不必与本人核对,但应对代理人提供的证明文件进行仔细审核,尽到善意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否则,法律上推定相对人有过失,不成立表见代理。《合同法》虽然未对相对人作明确的限制,但根据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原理及从合同法的立法历史看,应理解为相对人是善意且无过失的。

  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强调的是相对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之一,只有在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时,相对人不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才构成善意。相对人在为法律行为之前不知,而在为法律行为时得知,则不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在为法律行为之后得知则不影响表见代理的认定。当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在为法律行为过程中得知无代理权事由时,本人应仅对相对人知道无权代理前的法律后果负责。因为当相对人得知代理人无权代理时,之后成就的表见代理因丧失主观要件而转化为狭义无权代理,相对人应积极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以维护自己的利益,相对人怠于行使权利所造成的损失当然不能由本人承担。

  (三)构成表见代理是否必须具备被代理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一要件。关于这一问题,学理上有两种截然不同的主张,“过错责任说”和“无过错责任说”。

  “过错责任说”主要指被代理人自身的过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不可或缺的条件。1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如果被代理人无过错却要承担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这是片面保护了相对人的利益,却严重损坏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这样的结果必然使人们不愿再通过代理人进行活动,威胁到代理制度的存在,限制社会经济的发展;此外,也违反了确立表见代理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不符合民法的公平、过错和诚信原则。

  “无过错责任说”指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仅从相对人一方考察,与被代理人的过错有无无关。即使被代理人没有过错,只要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相对人对于代理权产生错误判断的表见事实,即可成立表见代理。2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表见代理制度设立的宗旨便是以牺牲被代理人的静的安全利益来维护整个社会动的交易安全,满足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否则,表见代理制度设立的宗旨将得不到体现,善意相对人的现实利益也得不到保护。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说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有其不足。“过错责任说”以本人的过错与否作为表见代理成立与否的判断标准,这样会不适当的限制表见代理的适用,减损其价值与功能,从而与其所兼顾的效率之法律价值相悖。“无过错责任说”完全不考察本人的过错与否,这与表见代理制度所追求的公平的法律价值相悖。我们应当看到,在特殊情况下,相对人可能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本人对无权代理情况毫不知情且无过错。例如,行为人私刻本人公章,伪造本人介绍信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本人名义和他人签订合同。相对人对此种无权代理行为主观为善意且无过失,但如果适用表见代理制度使本人承担责任,确实对本人极不公平。因为公平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即是要求当事人公平合理的承担民事责任,而该说则不论本人的过错与否只考察推定代理权存在的客观表象,使无权代理的后果归诸本人,仅注意相对人的意志和利益,忽略了本人的意志和利益,使无过错的本人蒙受极大的不利,属于矫枉过正,这同样与法律所要追求的公平价值目标相背离。并且,在我国目前市场信誉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如表见代理的成立完全不考虑本人的过错,则势必导致相对人对这一法律制度的滥用。此外,“无过错责任说”中就本人与相对人之间的举证责任的分担而言,也是极不利于本人的。因为相对人只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存在足以使其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情况存在,即可推定其为善意无过失,这种用事实自证的方法是较容易的,而本人要否定表见代理的成立,则必须证明相对人是恶意或有过失,这较相对人的事实自证要难得多,况且在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恶意串通的情况下,事实上本人的举证成为不可能。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在谈及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时,不考察本人的主观过错不妥,仅单纯的将本人的过错作为表见代理不可或缺的条件也不合适。为了更好地体现表见代理制度所要追求的公平正义这一法律理念,笔者认为可以采用居于“过错责任说”和“无过错责任说”之间的一种中间理论,即“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实际上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又称为过失推定,是指原告如果证明所受的损害是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被告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反之,如果被告能证明损害不是由他的过错所致,他可被免除责任。1该原则推之于表见代理制度,便是只要有使善意相对人信赖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交易的表见事实的出现便可推定本人有过错,构成表见代理,除非本人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表见事实这一客观现象的产生无过错。在此种情况下,如果相对人也是善意且无过失,笔者认为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本人与相对人共同承担行为的后果,或适用狭义无权代理之规定由无权代理人单独对相对人承担责任。

  另外,表见代理是否仅限于民事行为,无权代理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理论和实务界也有肯定和否定之说。笔者认为,无权代理人的犯罪行为并不阻碍表见代理的成立。理由如下:首先,表见代理的构成,并不考察无权代理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相对人是否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取决于相对人对表见事实而不是对无权代理人心理状态的判断,只要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理由,即成立表见代理。换言之,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看,已将无权代理人的行为目的排除在外。其次,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正是为了解决无权代理人的不真实客观表象问题。该制度放弃了违法即无效的一般准则,是法律对效率的选择。如果将伴有犯罪的表见代理认定为无效,将违背这一制度的设立初衷。再次,如果犯罪行为阻碍表见代理的成立,则无权代理人侵害的是相对人的财产权,否则,侵害的是本人的财产权。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是善意无过失的,而本人往往具有过错。在无权代理人赔偿能力极其有限的情况下,从对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角度来看,认定表见代理成立更有利于保护相对人。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又称法律后果,是指表见代理的结果归属问题。综观各国民事立法,规定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是通说,我

[1] [2] 下一页

原文链接:论表见代理的法律适用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将本文分享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涉外离婚,香港离婚
    热门专题
    著名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律师网 广州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lihun.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广州离婚律师接待地点:天河区太古汇1座31楼(非约勿访)
    深圳离婚律师接待地点: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离婚网|广州离婚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17150099号-2
    扫一扫加李律师微信
    加婚姻法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