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进行质证,旁听人员甚至法官都无从判断证词可靠性的问题。很显然,在本案中,警察出庭作证有力地驳斥了辩方提出的质疑。又如在李某强奸案中,李某翻供后提出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并展示了伤情,在核实了解的过程中侦查人员予以否认。开庭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说明被告人李某在提审时没有伤,审讯过程中也没有打骂行为,并当场指出被告人的伤情是自己造成的,若伤来自他人应是上部重下部轻,而其伤是下部重上部轻。通过当庭质证,被告人终于交代了是自己拿鞋打的,侦查人员没有刑讯逼供。法院最终作出了有罪判决。参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初步尝试》,作者:杨文峰、彭桂东,《人民检察》2002年第10期,第48页。
[lxxiv]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了控辩式的刑事庭审方式改革,但这种新的庭审方式对证据的要求比较高。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因为证据的质量不高从而导致败诉的案件数量较之以前大幅上升,这一状况迫切需要检察机关利用法律专业知识的优势对警察的侦查活动予以必要的指导。有鉴于此,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如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摸索出一套检察引导侦查的办案模式。毋庸置疑,这一模式的提出对改善我国的警检关系是大有帮助的。
[lxxv] 据2002年4月19日的《检察日报》报道,曾经出席法庭作证的警官认为,出庭作证对他们影响很大,并表示今后办案,他们将更注重政局的收集,尤其是要注意收集证据手续的完备和佐证的收集等。
[lxxvi] 正如龙宗智教授介绍,一位法院分管刑事的副院长曾对他说,我们在判决书中对这类证据不好表述,它既不是证人证言,又不是书证,只好称:“以上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某某派出所关于被告人投案的证明等证据证实。”参见龙宗智:《中国作证制度之三大怪现状评析》,《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1年第5期,第76页。
[lxxvii] 李莉:《论刑事证据的证据能力对证明力的影响》,《中外法学》1999年第4期,第39页。
[lxxviii] 警察证人一词取自于《刑事证据法论》(蔡墩铭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88页)。蔡墩铭教授在该书中论述:“被告即使先后向司法警察官员或检察官为自白,但此为审判外之自由,从事侦查之机关如何取得被告之自白,在别无录音带或录音带附在讯问笔录可供调查时,对于取得被告自白之经过,法院实有了解之必要,作为采用自白证据之依据,为此必须传唤取得被告自白之司法警察官员,以警察证人之身份出庭说明取得被告自白之经过,此为警察证人出庭作证之主要原因。”
[lxxix] 可参见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5页;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74页;崔敏主编:《刑事证据理论研究综述》,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18页;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90页;巫宇甦主编:《证据学》,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189页;张子培、陈光中等:《刑事证据理论》,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210页。
[lxxx] 可参见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5-116页;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75页;汪建成、刘广三:《刑事证据学》,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106页;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89页;汪纲翔:《刑事证据理论与应用》,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年版,第143-145页;刘金友主编:《证据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81页。
[lxxxi] 这在我国学术界也是通说。有关论述可参见: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6页;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76页;汪建成、刘广三:《刑事证据学》,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页;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90页;巫宇甦主编:《证据学》,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189页;刘金友主编:《证据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81页。
[lxxxii] 王圣扬:《法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地位探究》,《政法论坛》1995年第6期,第33页。
[lxxxiii] 即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对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可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判处罚金等刑事处罚。这实际上是我国现行《刑法》第229条和第231条规定的中介组织或者其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lxxxiv] 可参见:崔敏主编:《刑事证据理论研究综述》,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16页;刘金友主编:《证据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81页;汪建成、刘广三:《刑事证据学》,群众出版社 2000年版,第107页;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75-76页;巫宇甦主编:《证据学》,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190页。
[lxxxv] 所谓再生证据是行为人在案件发生后基于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而进行的各种活动形成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总称。参见田国宝、石英:《刑事诉讼中“再生证据”的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年第4期,第72页。
[lxxxvi] 如在樊崇义教授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一书中,有关回避制度的论述就没提到证人回避问题。参见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71-84页。
[lxxxvii] 莫丹谊:《关于回避制度几个问题的探讨》,《现代法学》1995年第4期,第32页。
[lxxxviii] 对此,有学者认为证人包括广义的证人和狭义的证人,广义的证人指一切向司法机关陈述与案件有关之情况的人,包括诉讼当事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人,狭义的证人则仅指了解案件事实情况的第三人,不包括诉讼当事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人。英美法系国家多采广义的证人概念,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狭义证人的概念。在法庭上,交叉询问的对象是广义的“证人”,包括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以及实施搜查、扣押等侦查措施的警察等。参见何家弘、杨迎泽:《检察证据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0、252页。
[lxxxix] 刘仁文:《警察要不要作证》,《南方周末》2000年2月11日。
[xc] 正如有人指出的那样:“在实践中,侦查机关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非法搜查、扣押、窃听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越来越多地辩称其口供系通过刑讯逼供、威胁、欺骗、引诱等方法获得。面对这种辩护理由,检察机关一方面因为证据并非自己收集,也不需要自己负责而漠然置之,另一方面又因为自己没能查明证据系非法证据而处于被动境地。但当检察机关准备防止或消除这些非法证据的产生时,又感到无能为力。” 参见《检警关系的若干思考》,作者:黄永,《人民检察》第2000第12期,第14页。
[xci] 例如,据陈卫东教授等人的调查,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的案件各地都明显增多。参见《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陈卫东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版,第40页。
[xcii] 实践中,侦查机关有时擅自将退回补充侦查的刑事案件直接转化治安案件处理,而不向检察机关报告。
[xciii] 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39页。
[xciv] 例如,据陈卫东教授等人的调查表明,有的属于公安系统的鉴定人认为自己是司法人员,对出庭就鉴定结论质证抵触情绪比较大。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现场勘验人员也很少出庭。有些鉴定人甚至以不出庭作证作为接受鉴定的前提条件。参见《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陈卫东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48页。
[xcv] 如英美法系国家证据理论中,作为排除传闻证据的例外,只要书面证言具备下列条件就可以其在诉讼中加以使用:一是具有“可信性的情况保障”(circumstantial guarantee of trustworthiness)。即书面证言从产生背景等情况来看具有高度的可信性,即使不给予当事人反询问的机会,也不致损害其利益;二是具有“必要性”(necessity)。既存在无法对原使人证进行反询问的客观情况,同时也无法找到具有同等证明价值的其它证据资料代替,因而不得不使用该书面证言。参见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4页。
[xcvi] 对于控方就非法证据承担举证责任的详细理由可参见拙文《杜培武案的证据学分析》,载《证据学论坛》第四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469-470页。
[xcvii] 鉴于这一命题的复杂性以及本文篇幅的限制,本文只做提纲挈领式的分析。
[xcviii] 近年来,有许多学者对我国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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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论警察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