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谎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17:52 |
近些年来,随着对科技强侦、科学判案的重视,测谎技术被视为一种高科技手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使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不少问题,在有些案件中,测谎技术起了负面作用。“测谎”是否有助于司法公正,成为近期人们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笔者认为,测谎结果的准确性值得怀疑,测谎技术目前还难以保证其公正性,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测谎结果之所以不可靠,在我国有以下因素:
(1)我国测谎发展较晚,测谎技术相对较为落后。无论是测谎技术的培训、测谎员的素质,还是测谎的组织、测谎程序的安排等,目前都很不完善,这些状况决定了我国测谎检查的准确率不高。
(2)测谎检查不同于其他技术鉴定,它较多地受到了人的因素和文化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的测谎技术借用了美国多年的数据积累,但由于中国人与西方人在语言(符号)、言语心理过程、语言思维习惯、民族心理特点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美国的数据资料在我国适用时,应作较大的调整,这应该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需经过大量的基础心理实验和大量的数据积累。
(3)我国的人权保障状况总体上尚需提高,在刑事诉讼中进行测谎检查时相对来说不够严谨。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9年9月10日对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可以被用来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于测谎结论是否具有关联性,是否具有证明力,仍然在研究和探讨之中。因此,我们应当客观地看待测谎结论的准确率。
王秋峰 丁建国
原文链接:测谎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
|
|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
上一篇文章: 诉权意义的回复——诉讼法与实体法关系的理论基点
下一篇文章: 裁判事实的概念和几个相关的认识论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