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 [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1页。
[13] [德]考夫曼:《后现代法学》,米健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9页。
[14] 参见[英]A·E·泰勒、[奥]Th·龚珀茨:《苏格拉底传》,赵继铨、李真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79页注①。
[15] 参见陈刚:《论证明责任法》,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
[16]《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七卷,苗力田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7页。
[17] [英]休谟:《人性论》(上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61页。
[18] [英]休谟:《人类理解研究》,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26页。波斯纳也有类似的观点,他说:“地球围绕太阳转这个命题。它既非可以观察的事实,也不是可以轻易推论出来的事实(这不同于地球是圆的这一命题),它仅仅是一个理论,一个将资料最好的组织起来的理论。”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1页。
[19]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页。关于司法上的确定性,另参见[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1页。
[20] [英]休谟:《人类理解研究》,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92页。
[21]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页。
[22] [英]罗素:《人类的知识》,张金言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407页。关于各种概率问题的详细论述参见罗素《人类的知识》第五部分。
[23] 大数原则是概率论的基本定律,它以确切的数学形式,通过对大量个体变量的概括,来消除偶然的、次要的因素所引起的个体差异,从理论上阐述了大量的、在一定条件下重复出现的随机事件的变化规律。
[24] [英]A·J·艾耶尔:《语言、真理与逻辑》,尹大贻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112页。
[25] 参见罗素为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所写导言的后面三段;《逻辑哲学论》的最后一个命题就是:“对于不可言说的东西我们必须保持沉默”。维特根斯坦所要表达的意思也许就是王弼“言不尽意,意不尽言”,“知者不言,言者不知”的观点所要表达的思想。
[26] [英]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贺绍甲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65页。
[27] [英]休谟:《人类理解研究》,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3页注①。
[28] [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1页。
[29] 参见[英]L·乔纳森·科恩:《理性的对话》,邱仁宗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III.§16;第184-204页。
[30] 关于反事实条件语句在论证因果关系中的作用参见Roberto Mangabeira Unger:False Necessit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7,P339.
[31] [德]考夫曼:《后现代法学》,米健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3页。
[32] 海德格尔曾经指出:“如果我们把‘?λ?θεια’译成‘无蔽’,而不是译成‘真理’,那么,这种翻译不仅更加‘合乎字面’,而且包含着一种指示,即要重新思考通常的正确性意义上的真理概念,并予以追思,深入到存在者之被解蔽状态和解蔽过程的那个尚未被把握的东西那里。”(海德格尔:《路标》,孙周兴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17页)。所谓“无蔽”,海德格尔语焉不详,有时也称之为“澄明”(前引《路标》第232页)。在海德格尔看来:“‘真理’并不是正确命题的标志,并不是由某个人类‘主体’对一个‘客体’所说出的、并且在某个地方——我们不知道在哪个领域中——‘有效’的命题的标志;不如说,‘真理’乃是存在者之解蔽,通过这种解蔽,一种敞开状态才成其本质。”(前引《路标》第219页)因此,海德格尔认为:“柏拉图所理解的无蔽状态一直被夹入与观看、觉知、思想和陈述的关联之中。去追踪这种关联,也就意味着放弃无蔽状态之本质。任何一种把无蔽状态之本质建立在‘理性’、‘精神’、‘思维’、‘逻各斯’(Logos)、某种主体性之上并且加以论证的尝试,向来都不可能拯救无蔽状态的本质。”(前引《路标》第273-274页,着重号为引者所加)因为“并非始终只有存在者是可疑可问的,而且存在也将变得大可追问。”(前引《路标》第274页)海德格尔最后把真理的本质归结为自由。荀子在《荀子?解蔽篇》中指出:“凡人之患,蔽于一曲而暗于大理,…凡万物异则莫不相为蔽。”荀子也是在本体论和认识论两方面对真理问题进行综合性考察的,在主客体的对象性关系中,荀子主张未得道而求道者,当“虚壹而静”,排除偏见,求得真实。
[33] [德]海德格尔:《路标》,孙周兴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52页。
[34] 由于哲学研究的普遍性和形而上性,认识论中的真理论研究的对象和内容极其广泛,不同的哲学家所使用的真理概念,其含义往往有很大的差异,例如托马斯?阿奎那虽然坚持一种理性主义的真理论,但其真理观中融入了强烈的神学信仰主义的成分,而培根和笛卡尔以来的近代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倡导的则是一种科学主义的真理观;另外,在逻辑哲学中的,“真理”论则一贯探讨的是命题和概念的真伪问题。因此简单地把西方哲学中的“αληθεξ”、“truth”、“Wahrheit”翻译为“真理”极易产生混淆和误解(这一点在分析哲学中更为突出)。我国有的学者试图仅仅在“正确性意义上”使用真理概念,主张将认识论中的“真理符合论”翻译为“真之符合论”(参见[美]W?V?奎因《真之追求》中文本王路写的译者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在本文讨论裁判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关系问题时,我所说的“竞合论”就是这种符合论在法哲学中的反映。但为尊重学术习惯,本文仍然采用“真理符合论”这一通俗用法。
[35]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73页。
[36]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76页。
[37]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67页。
[38]《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七卷,苗力田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6-107页。
[39] 塔尔斯基的真理定义是一个语义学的定义,表示的是一个陈述语句为真时所应具备的形式,其公式是:X是真的,当且仅当P(“P”可以用任何可与“真的”这个词相联系的句子代替,“X”则可由这个句子的名称代替)。例如:语句“雪是白的”为真,当且仅当雪是白的。塔尔斯基提醒人们注意,等式左边的语句“雪是白的”带有引号,而右边则没有,是语句符合的对象,因此“真”即去引号。参见阿尔弗雷德?塔尔斯基:《真理的语义学概念和语义学基础》,载涂纪亮主编:《语言哲学名著?英美部分》三联书店1988年版。对“去引号的真”的论述还可参见[美]W?V?奎因:《真之追求》,王路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70-72页。
[40] 参见罗素为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所写的导言。[英]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贺绍甲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7页。
[41] 阿威罗伊是伊本·路西德(ibn-Rushd)的拉丁化名字,罗素认为:“阿威罗伊在基督教哲学中比在回教哲学中更为重要。在回教哲学里他是个终结;但在基督教哲学里他确是个开端。”[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520页。
赵承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