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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事人角度的程序公正(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18:13

  四、当事人关心什么——程序的内在价值要素

  萨莫斯所谓“程序性法治”、贝勒斯所谓“可理解”、“可信任(表面的正义”)等等,还有的学者提出,政治决策的程序价值应当包括“决策者与公民共享同一种普遍的公平观念”49,这也是很有意义的观点。当然,在不同的程序场合会有相应的价值意义。贝勒斯的“表面的正义”或看得见的正义,的确非常重要,但它要么可以被其他相关的价值要素吸收,要么体现在所有的程序价值要素之中。

  在这里,将从当事人角度来分析程序内在价值的基本要素。当事人最关心的程序公正标准也就是程序必须满足的价值要素,它包括参与、正统、和平、人道、合意、中立、自治、理性、及时、止争十个方面。

  图表2—程序内在价值要素对照

萨莫斯程序内在价值要素

贝勒斯程序内在价值要素

共同点或相似点

当事人角度重要的价值要素

1.参与统治

3.参与

参与

参与

2.程序正统性

 

 

正统

3.程序和平性

1.和平

和平

和平

4.人道性与尊重个人尊严

 

 

人道

5.个人隐私保护

 

 

人道

6.合意主义

自愿

合意-自愿

合意

7.程序性公平

公平

公平

中立

8.程序性法治

 

 

 

9.程序理性

 

 

自治

10.及时

6.及时

及时

及时

11.终决性

7.止争

终决性-止争

止争

 

 

 

自治

 

5.可理解

 

 

 

8.可信任(表面的正义)

 

  第一,参与50,是指当事者能够富有影响地参与到程序之中并参与决定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作用。这是萨莫期与贝勒斯都作了归纳的价值要素。这一价值要素起源于“自然公正”中的一个内涵,即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audi alteram partem] ,即今天所谓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有的学者进行的实证研究表明,一个人在对自己利益有着影响的判决制作之前,如果不能向法庭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不能与其他各方及法官展开有意义的辩论、证明和说服,就会产生强烈的不公正感,这种感觉源于裁判者对其利益的忽视,他的道德主体地位遭到法官的否定,他的人格尊严遭到贬损。51可见参与价值对于程序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公平只指出当事人有参与程序的均等的机会,而“参与原则则为当事人卓有成效地参与诉讼提供了理由。

  参与价值的要求包括:(1)权益可能受不利影响的主体,都有权始终参与关系到他本人的决定过程中去。这样做不仅是为了由决定者听取他的意见,更重要的是让当事者了解决定的过程、理由和结果。(2)“双方都应提供信息”,“各方都应知道对方提供的信息”52,“各方当事者都应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论据和证据做出反应”53.(3)决定者对各方当事者及其论据和证据应给予同等的注意;(4)“应只在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一方的意见”。 54戈尔丁认为,如果纠纷解决者必须听取双方意见,而双方又都在场的话,那么对偏见的怀疑或许偏见本身都能被克服,或保持在某种限度之内。参与价值同公开、平等有着天然的联系。第(1)点涉及程序公开原则。告知,即把程序信息告知当事者,这是参与价值的延伸意义。由公开派生出的是公开场合与条件下的辩论和质证原则。程序活动过程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开进行,并告知并保障参加机会。除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国家机密外,一般情况下均采用公开程序。第(2)与(3)两点又涉及到平等问题。这里的平等是指程序中的决定者无差别地对待双方当事者,给同等的参与机会,包括提供证据的机会、论辩的机会等等,因此与中立价值有着密切的关联。“中立性首先是一种维护对等的形式下的开放性和容纳性”55.

  第二,正统,指法律程序在法律、政治和道德上的权威性。一种程序可能存在三种缺乏正统性的情况,一是因法律有失权威而缺乏法的正统性,二是因为民主意义上未经公民认可而缺乏政治上的正统性,三是因为道德上“恶”而缺乏正统性。萨莫斯就此提出通过程序设计来确保三方面的正统性。就第二种情况,他认为,程序规则通过公众认知途径可以有助于保证程序的被认可和默许,从而获得正统性。56总体上说,具有权威或正统性的程序下,当事人更容易达成他们的意见,民众或当事人更容易接受判决结果。在现代社会,没有比民主的正统性更重要的价值了。对于中国现实的法院和法官较低的职业资质(法律技能与伦理两方面),司法程序的确缺乏与法律上的和道德上的正统性,这是一个严峻的现实。判决执行难的问题,恐怕就是司法程序缺乏正统性导致的恶果。

  第三,和平,这也是萨莫斯与贝勒斯都作了归纳的价值要素,它意味着程序的和平与文明57方式,程序“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58.如果纠纷解决程序中继续存在外部行为的冲突,甚至武力争斗,体罚被告等等,那么它就没有任何和平与文明可言。古代程序与古代法的落后相适应,在程序上表现为无知和野蛮,比如采取刑讯制度,口供成为“证据之王”,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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