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页。
29 郭锦先生在《法律与宗教:中国早期法律之性质及其法律观念》一文中,关于西周审判程序中铸表铜器之事,分析道:“对西周人来说,在宗教意味不浓厚的法律过程中,由人所作之裁决其约束力是不够强的。但将此审理记录‘供奉’给祖先这一举动,如果说不完全是使它产生效力的话,至少应可以说能使人所发布命令之约束性得到增强。参见高道蕴等:《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0 伯尔曼还就古代日耳曼法律程序的戏剧性特征谈了许多。他借用梅特兰的话说“只要法律是不成文的,它就必定被戏剧化和表演。正义必须呈现出生动形象的外表,否则人们就看不见她”。[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9页以下。
31 伯尔曼在这里谈到一位名叫查尔斯,弗雷德的学者的观点,这位“弗雷德”认为审判程序是正义原则的戏剧化;法律程序大可以归之为道德仪式或正义的仪式。[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69页以下。
32 这种仪式性只有程度强弱之分。决定者必须在什么情况下(两造双方发表意见之后)才能作出决定,其实这本身就是一种仪式的要求。至于法庭上法官席的居中位置、证人向圣经宣誓等则属于象征性最强的一类。
33 法律史的神判时期,程序中的器物之象征作用十分明显。如古代印度用天平测验的方法,人在一头,石头在另一头,如天平不能保持平衡,便是有罪。此外特殊的饮食品、圣经中诗篇旋转,等等。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51页以下。
34 参见贺卫方:《正义的行头》,载《法边馀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6页。
35 法官专用通道是西方国家法院用来隔离其他人员与法官非正式接触的设于法院的一种专用走廊,纪律或司法惯例规定除法官之外任何人不得进入这条专用通道。
36 [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以下。
37 指英国法是熟悉诉讼程序者和开业律师的法律(即法律职业阶层的法律),与欧陆法的立法者的法律相对应。
38 参见[法]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336页以下。达维德说英国法律家在最近才出现一定程度的变化,但也“只是缓慢地转向法的实体规范”。
39 英国法律家集中注意力于程序,这些程序力求达到一个唯一目的:提出事实送交陪审团。英国法深受这种程序优先考虑的影响。所以有法学家称英国法是“在程序的缝隙中渗透出来的”。而在大陆法上,法律家总是把注意力集中到确定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实质性规定。参见[法]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299页以下。
40 有一句衡平法的格言说:“衡平法注重实质而不注重形式”,这就是说衡平适用是一种道德性的审判,所以另一格言又说“求助于衡平者须自身清白”。英国衡平法的适用是指自然正义和合理准则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它与法律没有对某种情况作出规定或虽有规定但不合理或不公正、而又不得不适用法律规则的情况形成对照。 16世纪初圣杰曼在其著作《先生与学生》中从道德角度提出了衡平法的基本理论。中世纪的大法官都是基督教教士,即使不按严格的法律行事,也自然要遵循道德准则。所以平衡平法的适用是以良心为基础的。参见:《牛津法律大辞典》第304页“衡平法”条。
41 [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
42 参见[美]戈尔丁:《法律哲学》,齐海滨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11页。
43 [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93页。
44 转引自李贵连:《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现代化》,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128页。
45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0页。沈宗灵等:《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9页。
46 泰勒于1990年将调查分析写成《人为什么要守法》(Why People Obey the Law)。
47 而在泰勒提出这个发现之前,法学、心理学、政治学、社会学及组织理论,普遍相信人遵守法律是受到自利的驱使。也就是说,人的守法动机来自于对惩罚的恐惧;而人对执法部门的评价,又来自个人的输赢结果。
48 周天玮:《苏格拉底与孟子的虚拟对话——建构法治理想国》,台湾天下远见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101页。
49 E.Allan lind and TomR.tyler :The Social Psychology of Procedural Justice ,1988 Plenum Press,P172
50 萨莫斯称之为“参与统治”(Paticipatory Governance)。Robert S.Summers ,Evaluating and Improving Legal Processes –A Plea for “process Values ”,Cornell Law Review 1974 Volume 60,Number1,P20.
51 贝勒斯在其《法律程序的原则》中所作的论述。转引自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3页。
52 Michael Bayles:Principles for Legal Procedure,Law and Philosophy 5(1986),by D.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P.55
53 [美]戈尔丁:《法律哲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41页。
54 [美]戈尔丁:《法律哲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41页。
55 [美]戈尔丁:《法律哲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43页。
56 Robert S.Summers ,Evaluating and Improving Legal Processes –A Plea for “process Values ”,Cornell Law Review 1974 Volume 60,Number1,P21.
57 萨莫斯还将“程序和平”(Process Peacefulness)作为程序价值之一。Robert S.Summers ,Evaluating and Improving Legal Processes –A Plea for “process Values ”,Cornell Law Review 1974 Volume 60,Number1,P22-23.
58 金斯伯格在《公正的概念》一书中总结的关于法治的三层含义之一。参见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第206页。
59 萨莫斯提出的第4项和第五项程序价值,即Humanenss and Respect for Individual Dignity, Personal Privacy. See Robert S.Summers ,Evaluating and Improving Legal Processes –A Plea for “process Values ”,Cornell Law Review 1974 Volume 60,Number1,P1-3.
60 See E.Allan lind and TomR.tyler :The Social Psychology of Procedural Justice ,1988 Plenum Press,P172
61 萨莫斯提出的Consensualism (“合意主义”),See Robert S.Summers ,Evaluating and Improving Legal Processes –A Plea for “process Values ”,Cornell Law Review 1974 Volume 60,Number1,P24.
62 Robert S.Summers ,Evaluating and Improving Legal Processes –A Plea for “process Values ”,Cornell Law Review 1974 Volume 60,Number1,P24.
63 参见[美]戈尔丁:《法律哲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43页。
64 [美]戈尔丁:《法律哲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41页。
65 季卫东:《法律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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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论当事人角度的程序公正(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