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能不能结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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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律网旧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2:21:56 |
作者:河水 文章来源:授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8-1
据华商报消息 33岁的重庆人钟帮财于1999年9月5日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因抢劫罪判处死缓 ,同年12月转入重庆监狱改造。去年初,钟帮财向监狱领导递交了一份申请书,称自己欲与监狱外相恋多年并育有两女的陈文碧结婚,而监狱方面则认为服刑犯结婚既无先例又无法律依据,感到十分为难。
这是一个看起来有些棘手的问题,如果我们仔细认真地进行分析和比较,这个看似棘手的问题是不难解决的。
人们都知道,刑法是最严厉的刑罚,他不仅可以剥夺人的生命权,还可以剥夺人的人身自由权和依附于人身的其他政治权利。虽然刑法没有规定剥夺罪犯民事权利的法律条文,但由于罪犯的特殊身份和在特定的场所服刑,而使其民事权利的行使受到来自法律规定的限制,罪犯就不可能象正常人一样生活、尽义务,其言行举止都将受到严密的监视。对于婚姻问题,同样因其失去人身自由,而无法尽到做父亲、丈夫的责任。《监狱法》和《婚姻法》虽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这只是对正常人而言,而对于一个受到刑法惩罚正在服刑的罪犯来说,他的这种民事权利只能是暂缓行使,待其人身自由恢复后再行行使。
婚姻关系说到底就是两性的结合,对于这种结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没有婚姻法上所禁止的情形。婚姻登记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而由于罪犯服刑,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就不可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如果一方不能前往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是不会进行结婚登记的。有人会说,服刑罪犯诉讼离婚,法院还可以到监狱里开庭、调解。既然人家的行动自由受到限制,婚姻登记部门不会上门服务吗?我想,这和到法院诉讼离婚是两回事,解除婚姻关系是由当事人提出,能否解除婚姻关系,法院要审查婚前基础、婚后感情和离婚原因,由于是解除人身依附关系,也同样需要双方当事人亲自进行处理而不能由代理人行使。诉讼离婚没有强调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到某个指定地点,而婚姻登记却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指定的登记机关。这里强调的虽然都是亲自,但与离婚的亲自是有区别的。结婚强调不仅男女双方要亲自去指定的地点,而且还要在指定的地点亲自进行登记,这里更重要的是体现男女双方自愿的原则;离婚虽然也是亲自,但这种亲自并不能抵消法院的判决离婚。由于罪犯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就无法履行婚姻登记手续。
有人提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话一点儿也不错,很符合法律精神,我完全赞同。但我们不能忽视两个问题,一是这一法律精神所指是刑法没有规定的行为不能作为犯罪来认定和处罚;二是罪犯因服刑而在一定的时间内失去人身自由,也标志着他的民事权利行使受到来自法律规定的限制。由此可见,如果我们机械地将刑法没有规定的都理解成是罪犯可以行使的权利,那么,刑法的强制性还能得到体现吗?因此,罪犯提出要求结婚登记的请求是不能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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