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女人强奸了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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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律网旧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2:35:33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离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6-16
作者:快乐有法 阅读9852次 更新时间:2003-3-6
据报道,13岁的湖南少年吴金应35岁的婶婶宋红要求“帮忙看屋”。当晚,吴金在宋红的逼迫和诱导下与之发生了关系。此后,宋红采取威胁和“贿赂”的手法变本加厉地摧残吴金,半年之久就逼迫吴金与其发生关系达到60多次。原来活泼的吴金性格开始变得抑郁,脾气也变得异常暴躁,心理上背上了极度的恐惧。随着吴金一天天长大,他开始选择逃避。然而,宋红步步相逼。为使吴金乖乖地“顺从”自己,宋红警告吴金说要将此事“公之于众”,致使吴金变得魂不守舍,最终被迫弃学了。
13岁,正是天真烂漫的年龄,正是人生如花的季节。就是这样一个天使般少年在短短的半年时间里被无情糟蹋了。人们对事件中男主人公的悲惨遭遇非常同情,也十分痛恨摧残少年儿童的“女恶魔”,甚至有人认为应当用猥亵儿童罪来制裁这个坏女人。
宋红对吴金的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呢?我们来分析一下,看看是不是可以认定为猥亵儿童罪。所谓猥亵,是指奸淫行为以外的,为寻求性刺激而对他人实行的淫秽性的行为。猥亵行为首先排除了奸淫行为,所以宋红的奸淫行为不能认定为猥亵。既然该行为不是猥亵,猥亵儿童罪也就无从谈起了。
笔者认为宋红对吴金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强奸。之所以认定为强奸,是因为宋红利用威胁和“贿赂”的方法,违背吴金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本案中宋红的行为是强奸,却不能据此认定为强奸罪。因为,在我国,目前只有女性的性的自由权利受到刑法的保护,男子的性的自由权利还没有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这体现了目前我国立法上的男女不平等。
我国刑法中有一条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宋红的行为虽然给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但是由于宋红的行为没有被规定为犯罪,所以就不能对她定罪量刑。法律对宋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无可奈何,也使我国刑法的一个漏洞显现出来。我们应该怎样面对这种情况呢?立即进行调查研究,进行论证:男子的性的自由权利到底需不需要刑法保护?保护到怎样的程度?得出结论后,如果需要,马上修改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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