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分割公司财产坚持四个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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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律网旧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2:35:48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6-13 作者:admin 阅读1024次 更新时间:2004-2-18
最高人民法院12月26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
分割公司财产坚持四个原则 问:夫妻因离婚而分割财产时,共同财产中往往会有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经济组织中的出资,《解释(二)》是根据什么原则来分割和处理这部分财产的? 答:具体来说,除了正确适用婚姻法外,还必须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保持一致。按照这一指导思想,这次司法解释在规定如何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财产时,注意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婚姻法规定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妇女等各项原则;二是自愿原则;三是维护其他股东、合伙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四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链接:离婚时分割公司财产坚持四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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