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立法规定:公民的生育权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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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42:17 |
南方网讯 中国拟出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稳定低生育水平,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正在此间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今天首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 生育调节是本法的核心内容。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实行计划生育;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人口状况规定。”“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张维庆在有关这部法律草案的说明中解释说,这样规定主要基于三点考虑,即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与地方立法相衔接、充分照顾各少数民族在计划生育方面的特殊情况。 张维庆还就草案中有关建立社会抚养制度、保障公民生育权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奖励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规定作出了说明。 关于建立社会抚养制度,张维庆说,考虑到超生给社会增加了负担,理应对社会给予适当补偿,为了规范现行的经济限制措施,草案规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适当补偿所增加的社会公共投入。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计划生育涉及公民的生育权,草案规定:“公民的生育权受法律保护。男女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对避孕措施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和安全保障权”。 针对目前存在的有些机构、人员利用B超等仪器设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问题,草案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波等仪器设备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草案并明确规定了对这种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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