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朝鲜公民与中国人离婚案件及贩运鸦片案件的审判权问题的复函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42:59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院接到司法部转来延吉县人民法院越级请示一件,所请示的六个问题,除第四个问题已由司法部答复外,本院对其余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希你院代为转达:关于第一个问题:朝鲜公民来函中国法院起诉离婚的,其配偶为中国人,且在中国居住,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按审判程序依法处理。但在受理前和处理时,应与当地或附近外事部门取得联系。 关于第三个问题:朝鲜公民贩运鸦片,如其犯罪的行为地或结果地有一在中国,中国法院应予审判;如果全在朝鲜境内,中国法院自无权审判;这种无权审判的案件,如被告人在中国,朝鲜政府要求引渡,可通过外事机关办理。(下略)
原文链接:关于朝鲜公民与中国人离婚案件及贩运鸦片案件的审判权问题的复函
| |
|
|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
上一篇文章: 关于如何确认在居留地所在国无合法居留权的我国公民的离婚诉讼文书的效力的复函
下一篇文章: 关于按中国法律离婚的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如何理解的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