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大连离婚律师 香港离婚律师 涉外离婚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网 >> 离婚法律 >> 理论研究 >> 正文

从伦理角度解读新婚姻法(1)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43:42

  新华网消息 据北京青年报5月8日报道
  
  在新的历史时期,面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给婚姻家庭关系所带来的巨大变化,如何进行规范和调节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
  
  新修订的婚姻法,集中了全民智慧,填补了婚姻立法的某些空白,是我国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的又一集中体现。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新婚姻法不仅增设了诸多法律责任规定,在法律上具有严格的规范性,而且亦包含与立法宗旨相一致的伦理道德观念,在道德上具有明显的引导作用,可谓是一部伦理道德性很强的法律。
  
  忠实、尊重:婚姻家庭存在的前提
  
  什么样的爱情是道德的爱情?什么样的婚姻是道德的婚姻?婚姻法中必须有一个基本的立场。对此,新婚姻法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忠实”并不是封建社会那种“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似的“从一而终”的伦理道德观念,而是双方在彼此平等、彼此信任基础上爱恋的专一不二。这一要求的决定因素不仅是在生理方面,而且更主要的是在精神、情感、心理、道德等方面。因此,从深层来看,它意味着一种责任承担,既是对本人负责,也是对对方负责。
  
  “尊重”则赋予了夫妻双方平等的人格地位。夫妻双方虽然在体质、容貌、才能、收入、家庭背景等方面存在实际的差别,但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却是人格独立、意志自由的。因此,夫妻双方应该树立强烈的家庭整体观念,做到彼此相互尊重,相互依存,各自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而绝对不可在精神上或肉体上伤害对方。
  
  “忠实”和“尊重”是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前提,是提高 婚姻家庭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的“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等内容,都是爱情的忠实性、专一性、排他性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的平等性等伦理道德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如果违反了这些原则,不仅要受到道德良知和社会舆论的谴责,而且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公正、人道:调节婚姻家庭关系的
  
  价值理念
  
  婚姻法修订之际,炒得沸沸扬扬的“婚前财产公证”说明人们在家庭财产方面的婚姻家庭观念正在发生重大变化。过去人们只谈情、不谈利,而且年轻人创业初始难以有什么财产积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和公民物质财富日益增加,社会关系、财产关系也变得复杂。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来看,旧的婚姻法规定已经很难满足人们维护个人财产权益的要求。
  

原文链接:从伦理角度解读新婚姻法(1) 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将本文分享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涉外离婚,香港离婚
    热门专题
    著名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律师网 广州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lihun.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广州离婚律师接待地点:天河区太古汇1座31楼(非约勿访)
    深圳离婚律师接待地点: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离婚网|广州离婚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17150099号-2
    扫一扫加李律师微信
    加婚姻法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