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剥夺丈夫生育权? 生育权官司引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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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47:05 |
日前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判决的一起离婚官司,在当地司法界引发争议。 胡某是某中学教师,其妻张某在一家三资企业担任要职,是位白领丽人。4年前,32岁的胡某与30岁的张某幸福地结合了。两人是大学同学,是10年恋爱才结的甜蜜果。 然而婚后张某总是悄悄采取措施,不愿生孩子,蒙在鼓里的胡某开始怀疑是自己生育能力有问题。后来准备去医院做检查时,张某才道出实情。胡某此时才如梦方醒——老婆张某不要孩子原因有二:一是要孩子是累赘;二是怕生孩子后体形、容貌变丑,对她在三资企业内的竞争不利。 为生孩子一事,胡某与张某常引发家庭纠纷。周围人的议论和年事已高的父母的催问使胡某一怒之下提出离婚,其妻不同意。今年7月,丈夫将妻子告上法庭。 起诉书认为:其妻剥夺了自己的生育权,坚决要求离婚。硚口区法院了解到双方均有意解除其婚姻关系后,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准予两人解除婚姻关系。 这起武汉首例生育权官司在司法界引发了争议,因为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对男性是否拥有生育权没有任何规定。 婚姻法专家刘引玲副教授称,生育权应是夫妻双方就生育问题达成一致的行为,男女双方均有生育权,但生育权首先是一种选择权,既可以生也可以不生,但不能强求生。放弃生育权,意味着人们正从传统那种“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婚姻模式中走出来,现代人更加注重夫妻本位主义、个人情感及生活质量。 而另一位法律界人士却认为:如果法律赋予了男性生育权的话,那么他就有权要求妻子生育,与之相对的女性的不生育自由就无法保证。这位人士认为,解决丈夫生育权的问题,应该是在家里,而不是在法庭上。换言之,这是一个道德伦理或习俗范围里的问题,不应该由法律来调整。 (武汉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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