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类型侵权行为系列之一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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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50:26 |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 杨立新 2003年3月30日
《婚姻法》修订之后,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这种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侵权责任,所侵害的权利就是配偶权。承担这种侵权责任的基础,就是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也叫作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
在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中,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侵害婚姻关系,配偶一方违反忠实义务造成对方配偶利益的损害,是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另一种,就是我们在这里要研究的侵权行为新类型,就是间接侵害婚姻关系。
为了说明这种新类型的侵权行为,请先看一个案例。2001年4月27日,南京市建邺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汽车驾驶员徐某,在工作时间驾驶东风牌自卸车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医院诊断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经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张某的妻子王女士认为,自己作为张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伤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于是,夫妻二人共同以环境卫生管理所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2700元,其中包括性权利损害的精神损失赔偿。
对于这种案件,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本案被告的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就是人身健康权,行为人没有侵害其配偶的过错,也没有侵害其配偶的行为,因此,受害人请求配偶的性权利受到侵害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是应当支持的。但是对于直接受害人即第一原告的赔偿可以考虑责令被告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有的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虽然没有侵害直接受害人的配偶的故意或者过失,也没有直接侵害行为,但是这种侵权行为是一种间接受害人受到损害的侵权形式,是间接造成的损害事实,因此应当构成对间接受害人及配偶方的性权利的损害,应当承担间接侵害权利的损害赔偿责任。
受理本案的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建邺区环卫所司机徐某在工作中倒车时疏于观察,将张某撞伤,环卫所应负全部责任。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正是由于徐某的侵害,使王某作为妻子的性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该法院于2002年9月2日做出判决,建邺区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这个案件是一个典型的间接侵害夫妻关系的侵权案件。
在美国的侵权行为法中,这种案件被称为间接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是指受害人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其受伤害而提起诉讼,被告的这种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患有疾病或遭受其他身体伤害,造成性能力的丧失,则必须对该受伤害者承担责任的被告,对于受害人的另一方配偶因此所遭受的社会地位的丧失及其配偶服务提供的丧失,包括性生活能力的损害,对受害人的配偶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雨花台区法院审理的本案,正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健康损害,损害了其性能力,间接造成了受害人及其配偶的婚姻关系的损害,构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
审理这种侵权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是一种依附于主侵权法律关系的侵权法律关系,不是一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在这种案件中,存在两个侵权行为法律关系,即加害人在实施一个侵权行为的时候,产生了两个损害后果,构成了两个侵权法律关系。其中一个侵权法律关系是主侵权法律关系,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产生的是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另一个侵权行为法律关系是侵害配偶权,产生的是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前一个侵权法律关系是主要的法律关系,后一个侵权法律关系是次要的法律关系,是依附于主要侵权法律关系的侵权法律关系。在这两个侵权行为的法律关系上,是重合的法律关系。主侵权行为的当事人是侵害健康权的双方当事人,而从侵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则是健康权受害人的配偶一方和加害人。
第二,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案件的责任构成,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其中,违法行为的要件,应当具备的违法性要件是违背法定义务,直接违反的是不得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法定义务。损害事实的要件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损害的是健康权,另一方面则损害了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即配偶相互之间的性利益。因果关系的要件,则是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与人身伤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在与受害人配偶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性利益的损害事实之间也具有因果关系。必须具备这样双重的因果关系,才能够构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最后,主观过错的要件,故意或者过失均可以构成,故意造成人身伤害,构成侵权责任,过失同样构成侵权责任。
处理这类侵权案件应当注意的是,确定侵权责任主要的是要确定主侵权责任的构成,在主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的基础上,再研究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责任的构成问题,这就要确定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责任构成是否成立。
第三,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应当跟随造成人身损害侵权责任性质所适用的归责原则而定。如果主侵权行为的性质是过错责任,那么,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就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如果主侵权行为的性质是无过错责任,那么,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就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在责任构成上,就不再必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同样如此,如果主侵权行为的性质是推定过错责任,其主观过错的要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那么,跟随主侵权行为的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的构成同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不必举证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直接推定加害人具有主观过错;如果加害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则自己举证证明其主张,证明成立者,免除自己的责任。
第四,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行为的责任,是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就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侵害健康权构成侵权责任,同时又构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责任,就应当判决侵权人在承担侵害健康权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再承担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确定这种侵权案件的责任,关键的是判断加害人的行为是不是构成主侵权行为。侵权人的主侵权行为构成侵权责任,健康权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就产生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法院应当保护这种赔偿请求权得到实现。对于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只要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健康的损害,而且由于这种损害导致了受害人性功能障碍,不能履行配偶之间的同居义务,损害了受害人配偶的性利益,就应当认定为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
原文链接:新类型侵权行为系列之一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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