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存在侵犯配偶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损害事实。离婚损害主要有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等方面。财产损害是由于侵权人的违法行为造成配偶一方的财产损失,根据损失的形态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损,如侵占受害方的个人财产,造成受害方现有财产的损害和数量上的少;对配偶一方进行暴力伤害,致使身体机能或器官受伤而支出的医疗费等。间接损失是将来可得利益的损失。尤其在婚姻中,婚姻关系往往存续很长的时间,一方或双方的财产形态并不都是现存的财产。例如,配偶一方为支持另一方的学习和工作,婚后多年承担了全部家庭义务和抚养照看孩子,即所谓牺自己而帮助另一方成功,如果另一方事业成功会收入增多,家庭财产就会增多,投入方就会有预期收益。一旦一方在功成名就后,有过错离婚,自然会导致无过错方的预期收益的损失。人身损害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行为致使另一方的身体受到损害,如身体机能毁损、器质改变(伤残)等。精神损害指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使另一方产生悲伤、恐惧、怨恨、绝望、羞辱等精神痛苦和创伤。精神损害与人身损害侵害的客体不同,人身损害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精神损害侵害的客体是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侵犯了配偶一方的人格尊严和配偶权,使无过错方遭受精神上和感情上的痛苦和折磨,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导致婚姻系的完全破裂。
第二,行为人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重要素,过错责任是侵权法归责原则体系中的一般的原则。构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是侵害夫妻配偶权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此,在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此应注意,离婚本身并不构成侵权行为,离婚是对婚姻破裂事实的认定构成侵权行为的是引起离婚的原因,如通奸、姘居、重婚、虐待和遗弃等行为。行为人的过错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侵权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的状态,首先,过错表现为一种主观状态,即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和过失;其次,过错表现为受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的外在行为,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外化为行为时,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这里的过错是主观和客因素相结合的概念,即将主观过错外化为违法行为。因此,民法和婚姻法上的过错不是单纯指行为人主观状态上的过错,而同时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道德,并造成对他人的损害,过错体现了法律和道德对行为人行为的否定评价。[8]据此,构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主要有:第一,重婚。重婚是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配偶一方的人格尊严、配偶身份权,侵权人不仅承担民事责任,而且,构成重婚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第二,姘居,指配偶一方与第三人同居生活。姘居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是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侵犯了无过错配偶一方的人格尊严和配偶权,属于过错行为。第三,通奸指配偶一方与第三人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配偶一方的通奸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破坏了夫妻感情,具有过错。
第三,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指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相互联系,即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害事实的产生,没有过错行为就不会产生这种损害事实。根据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理,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前提和基础,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依据,行为人对因自己的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过错方的过错行为是造成无过错方精神痛苦的原因,无过错方的精神痛苦是过错方过错行为的结果,受害人才能要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离婚的发生。这是婚姻侵权责任的特殊要件。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还须离婚事件的发生。只有离婚的发生,才导致受害方取得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我们认为我国大多数家庭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只有在离婚时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前财产权属未确定,赔偿则无法进行。而且,由于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完全破裂,离婚是过错行为所造成的重要果,是前面第一个要件损害事实的一部分。如果当事人不离婚,则不视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开始。
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方面因素。
(四)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从损害利益角度来看,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赔偿。据此,主张受害人可向加害人索取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赔偿。
1.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
配偶精神利益损害主指由精神利益损害所引起的直接财产损失。直接的财产损失包括配偶的人格权和身份权被侵害以后,身体健康相应地受影响或伤害,因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精神遭受创伤致使无法工作而影响或失去工资收益;或致病需要医治,等等。这些直接财产损失属于过错方赔偿的范围。配偶精神利益损害也包括由精神利益损害所引起的间接财产损失,例如,配偶身份解除使得无过错方配偶会失去原以配偶身份预期可得的财产利益。特指长期独自承担家庭义务的“奉献型”的妻子或丈夫即无过错方。除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之外,配偶精神利益损害还应包括纯粹的精神利益损害,即人格利益和身份的非财产因素的损害。[9]
2.精神痛苦的赔偿
精神痛苦是纯粹精神利益的损害,即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非财产因素的损害。这种损害是无形的,无法用金钱衡量。但是,金钱作为价值和权利的一般尺度,可以成为满足受害人人身及精神需要的物质手段。通过金钱补偿,可平复受害人精神创伤,慰籍其感情的,通过改变受害人的外环境而克服其内环境即心理、生理以及精神利益损害所带来的消极影晌,恢复身心健康。适用抚慰金安抚受害方,是一有效减轻和解决精神痛苦的方法。
因此,根据精神损害赔偿中的精神利益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赔偿这两种主要形式,可分为精神利益的损害赔偿和精神痛苦的抚慰金赔偿。在精神利益损害赔偿中,包括对受害方的直接财产利益损失赔偿、间接财产利益损失赔偿和纯粹的精神利益的损害赔偿。精神痛苦的抚慰金赔偿,是对无过错方的人格权和身份权损害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民事救济。精神损害赔偿金应为直接财产利益损失赔偿、间接财产利益损失赔偿、纯精神利益损害赔偿和抚慰金的金钱赔偿数额的相加之和。
(五)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应考虑的因素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条规定,确定该赔偿金的数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据此司法解释,关于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应考虑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的程度、具体的侵权情节等因素。
第一,精神损害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羞辱等情绪障碍;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重病;精神抑郁、恍惚;不思饮食与睡眠,影响工作和生活;因此精神分裂或其它精神病;自杀未遂;是否有后遗症,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应由医学专家划分轻重程度,作出相应判断。
第二,加害人过错程度。可以作为考虑制裁加害人的指标。过错严重的,可能给受害人造成激忿、怨恨等情绪伤害,造成受害方精神利益损害大,为平复这种伤害,应酌情增加抚慰金的数额,也体现制裁的程度。如果加害人只有轻微过失,受害人较容易谅解和容忍,制裁也应较轻。
第三,具体的侵权情节。可以考虑加害人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等综合考虑其情节之轻重。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严重,侵权方式恶劣,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第四,其他情节。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的,无过错方对其婚姻具体生活投入较多,期待将来对方能够回报的,此时,过错方因外遇离婚,使得无过错方的长期对婚姻的“投资”损失,其未来预期收益期待破灭,离婚的痛苦加大,赔偿金数额相应要多些。反之,结婚年限短的,赔偿金相应可少些。
(六)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情形
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适用于严重侵犯配偶一方的人格权和配偶身份权的侵权行为。因为,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就在于它发生在婚姻家庭领域,其侵权人与受害人曾具有亲密的感情关系和共同的财产关系;侵权人的外遇行为受制于人的自然本能的控制能力和道德方面自我约束程度的影晌,其外遇行为的发生具有隐秘性的特点;加之,受害人举证困难。在司法实践中应追究有重大过错行为的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如长期通奸的、姘居和重婚的过错方。对偶尔的通奸行为,自动中止的,情节较轻的,不应列为精神损害赔偿之列。
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可以限定在以下情形:虐待、遗弃、重婚、姘居和长期通奸等过错行为造成无过错方身心受到损害,导致婚姻关系无法挽回地破裂而离婚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公平责任原则,行为人只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对他人的过错行为不承担责任。如果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可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这属“过失相抵”。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如果配偶互为侵权行为、互有损害的,可参照“过失相抵”原则,任何一方都无权提出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
结 论
在当今实行无过错离婚制度下,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为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这是实行婚姻自由以及依法保妒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一方面,为保障婚姻自由,允许夫妻关系破裂的当事人依法解除婚姻,充分实行离婚自由;另一方面,为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过错方违反婚姻义务而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对无过错配偶一方精神伤害的,依法应承担对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裁侵权行为。以上两个方面共同组成了我国离婚自由制度完整的内容,体现了现代社会人们行为的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实现了法律的正义价值,从而真正保障公民的人权。我国婚姻家庭法应尽快建立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充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及其婚姻家庭权利。因此,我们建议在正在修订的婚姻法中,增设:“配偶一方因与第三者长期通奸、姘居、重婚,或因配偶一方虐待、遗弃另一方等原因造成离婚法律后果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其配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夫妻双方均有过错的,双方均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款。
注释:
[1]摘自2000年《中国法律年鉴》。
[2]申丽雯:《京城闲妇》, 中国工人出版社,2000年版,第39页。
[3]根据案卷内容,统计时可选择一个或数个字母。
[4]而在日本,情况就大为不同。例如,日本乒乓球选手小山智丽(原名何智丽)因1997年丈夫小山外遇,使她无法集中精力训练,最终放弃了世乒赛。日前小山智丽提出离婚,并索要精神损失费400万日元。大阪法院判决离婚时将小山智丽的精神损失费提高到650万日元。见2000年9月10日《北京青年报》第8版。
[5]罗素:《婚姻革命》,靳建国译,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53页。
[6]因论文篇幅所限,将9个例案访谈和微观分析全部删除。
[7]关于侵权行为要件有两大主张,一种主张是四因素说,认为侵权责任基本要件有四:第一,损害;第二,行为违法;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的过错。另一种主张是三因素说,认为侵权责任的要件有三:第一,过错;第二,损害;第三,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8]王利明、杨立新编著:《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8、75页。
[9]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265页。
中国政法大学·田岚 何俊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