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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子女探望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09:11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是以法律形式对亲情交流和维系的保障,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亲或者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配偶生有子女后离婚的,子女无论随父亲或母亲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协助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探望人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对探望权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强制执行(拘留或罚款)。

  随着离婚率的上升,离异双方对子女的探望权纠纷日益增多。实践中常因一方不及时支付抚养费或不接收抚养费而拒绝对方探望子女,发泄对对方的私愤,影响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人民法院对探望权作出判决,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学习生活、减少父母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伤害为原则,明确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地点、次数、交接办法等;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有关探望权的判决或调解,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责令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履行协助义务,并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裁定由要求探望的一方直接抚养子女一段时间,或者由要求探望的一方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另外,如果探望子女的一方有严重精神病或烈性传染病、或侮辱、打骂、虐待子女、道德品质特别恶劣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人民法院应从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保证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依法中止探望权。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探望权的判决后,原探望权人不得再会见子女。待原探望权人改正其行为,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人民法院认为其行为不会再不利于子女身体健康的,应当恢复其探望子女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两点:一是禁止对子女强制执行;二是给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权是两人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作为探望权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能因权利行使被中止而被抵销。

  山东省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王忠霞 张银修

原文链接:浅谈子女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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