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行使太频 法院判决一周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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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10:15 |
离异后无抚养权的父亲爱子心切经常探视孩子,结果引起母亲不满,并将孩子生父告上法庭。1月18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黄某某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周的周日探望儿子。
2003年12月,法院判决原告宋某和被告黄某某离婚,婚生子由原告宋某负责等,该判决已生效,但未涉及探望权。双方离婚后,被告有数次未与原告协商一致即到幼儿园接走孩子,并且也曾为原告方教育孩子的方法不满而上门与原告争执,以致双方常为探视子女权发生纠纷,原告亦曾报警。2004年10月,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于每周的周日9时至18时探望孩子,并且接送地点在其现居住的宿舍楼下。被告不同意原告的主张。
法院认为,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实体权利。被告黄某某虽然享有探望权,但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即探望权是有条件的行使,不能滥用。被告数次未经原告同意即接走孩子并不满原告在抚养期间对孩子的教育方法而上门争执等行为,不利于孩子正常、健康的成长,并且也影响了原告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因原、被告对探望孩子的时间、方式未能达成一致,故依法应对被告的探望权时间予以一定的限定。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国法院网·陈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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