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羌族婚姻习惯法的历史考察(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10:36

  2、从妻居婚姻

  从妻居婚姻,是指婿入妻家成婚居住,即为女家成员,自己及所生子女都依从妻姓。在蒙昧时代和母权制时代,婚姻都属于从妻居婚姻。进入以男性为中心的父权制时代,从夫居婚姻占据了主导地位,但从妻居婚姻遗俗并未消除,“入赘”成了“嫁女”的补充形式。羌谚曰:“皇帝无儿招驸马,百姓无儿招女婿”。因此,入赘并不低人一等,且受到习惯法的承认和维护。羌区招赘盛行,清人有诗云:“此地民风亦大殊,男当赘婿女招夫,乱宗不恤男从女,新妇何曾识舅姑”。

  为防止在义务、权利方面产生争执,入赘一般都要订立契约,依法行事。契约分为两种,一种是外地人尤其是流徙到羌区的客籍汉人入赘羌寨,要填写招单,在招单内写道:“祖宗无德,小子无能,流落他乡,无以为生,今甘更名改姓,凭中说合,在某某名下第几女某某名下入赘,高山滚石,永不回头。自赘之后,一切听从管束。弯刀一把,绳子一根,上山砍柴,下河背水,如违管教,逐出家门,乱棒打死,不得异言……。” 赘婿义务缠身,而无任何权利可言,其地位卑下,处境悲惨。另一种是羌人之间入赘红帖,双方地位接近,契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均有所顾及,体现了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如茂县白水寨夏青云入赘张梓栋门下女张保贞名下,写了二份契约,一份交岳父收执,一份由赘婿保管。所写契约如下:

  其 一立写承赘子婿红券人夏清云,情因孤身无依,无亲看照,自思晚年莫靠流落,自请媒证李培生向女家说合,甘愿入赘张府梓栋先生膝下承为子婿,以继烟祀。清云无有产业、田地、牲畜,代身只有法币拾万元,带上作为行聘姻亲之仪,自赘入张门之后,依排行更名曰增荣,遵守家风,勤耕苦作,孝顺岳父岳母,不得恁意乖张,偷闲懒惰,走东去西,三年做满,完婚成配,宴客有岳父母承耽,六年满足,可照子分居,得受田地教场水田五斗,木耳上水田叁斗,坟园山田叁斗,倘若不听教育,年限不满,可将做酒用费卖出,物件偿还,银钱一律付清,可得田地。若不遵守家训规则,亲族不得前来盖章化押,分関红券无有互相笺字,招单红券为据,不得享受田产。今恐人心不古,特出掉换合同为据。

  媒证  李培生(押)

  家族  张佑伦(手印) 李文举(手印)

  张佑泽(押)  贾元玺(手印)仝在

  亲证  李淮铭(手印)  王自惠(手印)王安吉(押)

  民国三十六年冬月廿八日  出书

  其 二

  立出赘婿红券人夏青云因请媒说合,甘愿入赘张梓栋门下为婿,特请四大门亲筵席进门以婿作子,行聘礼仪所代聘金共计肆拾万元整,以作成婿治酒备席之款,尚凭亲族依派更名,依行取号,更名曰张增荣。自赘之后,该凭岳父较场水田六斗,木耳上水田三斗,山水田晶大地乙块,该婿管业。其伊岳子弟兄四人不得异言,有赘婿红券为证,所有岳丈升天,老衣一套,寿木一副,该婿一人承耽,自进张门,可受家庭教育,不得任意刁横,偷闲等情,及上下逃走,请凭保甲负责,今恐人心不古,立出招赘红券一张为据。

  证人:李培生(押)  王安吉(押)

  亲族:李绍箴(押)  贾元玺(手印)  张佑伦(手印)

  主婚人:张梓栋(押)  张佑泽(押)

  代字人:李文采(押)

  民国三十六年全月十八日前名立

  入赘契约的广泛运用,说明羌区入赘婚姻在清末民国时期已日趋规范化和程序化,并成为一种可靠的法律依据。入赘契约有如下几项基本内容:

  其一,入赘婚姻的双方当事人。此为契约中权利、义务之主体。一般将赘婿姓名书于契约之首,招赘主婚者(岳父)及招赘妇女的姓名写于契文之中。

  其二,赘婿的基本情况及入赘原由。赘婿如实交待有无家产、钱币、子女等基本情况。入赘的原因大抵有三种,一是生活贫困,纳不起彩礼;二是孤身无靠,流落他乡,仅有劳力可以出卖;三是无子或丧妻,为前项婚姻的失败者。总之,入赘为生活所迫,并非贪图女方财产。从而说明入赘的正当性,受习惯法的承认和维护。

  其三,立契的基本程序。

  1、请媒证说合。媒人主持平衡双方利益得失,对契约的签订起中介、公证,监督的作用,并在契约上签字划押,承担连带责任。

  2、家门同意。由于招赘与宗祧继承相冲突,因此女方家长在招赘时必须征求家门的意见,家门同意并到场作证,签字划押,招赘才有社会效力,否则,不被族人承认和接受。

  其四,权利义务。

  赘婿的义务为:(1)交纳聘礼,以作成婿治酒备席之款。(2)依女家排行,改姓更名,成为女方家庭成员,所生子女也从母姓,继嗣女家香火。(3)辛勤劳作,支撑女方门户,对岳父岳母承担养老送终之责。(4)服从家庭管教,不可任意行事,懒惰偷闲,卷财而去。

  赘婿的权利为:完婚成配。对岳父财产有继承权,他人不得异言。

  其五,违约处罚。入赘者违约,女方责令交还成婚宴客费用,偿还所有女方财物,付清生活费,逐出家门,取缔婚姻关系。

  其六,签约时间。标志入赘婚姻在法律上有时效作用。

  其七,媒人、亲族、主婚人、亲证、代笔人签字画押。

  羌区赘婿一般分为两类:一为养老女婿,即有女无子之家所招赘,终身作为妻家的家庭成员,与岳父母同居,为岳父母养老送终,继承女方财产。一为劳役女婿,男子不出甚至收取聘财,到妻家服劳役若干年,以劳役的方式偿还妻子身价,期满之后方可携带妻子归回男方家族。习惯法规定,先入赘再定婚。茂县静州羌民杨世贵说:“本县习惯,应先命赘夫在家佣工,视其能否庄稼,然后确定婚姻。” 佣工不合要求,或在此期间发现男方有不良品行及习俗,则不允成婚。这往往导致女方家庭无偿占有男方劳力,随后找种种借口,斯毁婚约,赶走赘婿。例如,民国二十五年茂县黑虎乡王有良,以招陈星福入赘为名,骗陈星福、陈星明兄弟二人到他家服劳役三年,二人三年满工后,又延长一年,四年以后陈星福提出入赘成婚,王有良诬陷陈家兄弟有偷盗行为,将陈星明送茂县关监,陈家不服,四处申诉,县法院判陈家兄弟无罪,并罚王有良60块银元,作为劳务补偿,婚姻宣告无效。后来王有良又骗王代云兄弟去他家帮工五年,直到解放,才答应把女儿嫁给王家。

  (三)婚姻的程序

  羌人重视婚姻大事,为它规定了严格、繁琐、庄重、热闹的礼节程序。这一程序由定亲、议婚、过礼、嫁娶四个环节构成,每一环节都有具体、详备的要求,其内容如下:

  1、订亲。羌人提亲较早,无论儿子成年与否,其父母一旦看上某家女子,且认为时机成熟,即可为儿子说亲。说亲前,要征询家门长辈、舅舅的意见,大家同意后,即可委托红爷携“手情”(一壶酒,两把面)到女方登门说亲,介绍男方和家庭情况,提出结婚请求,如果女方拒收礼物,表明说亲无望,事情到此为止;如果女方收下见面礼,说明此事有商量的余地。过了一段时间,男方请红爷携“说断礼物”(二壶酒,四把面),到女方再次提亲,只要不被拒绝,红爷让女方家长喝许口酒,只要酒一下肚,说亲大功告成。喝许口酒半个月后,由红爷带领男方父母、儿子背上五斤酒,五斤猪膘等礼物到女方家,女方当晚办宵夜,宴请女方家门中有名望的长辈,称“吃小罐罐酒”。并在大门外敲羊皮鼓通知家门亲戚、左邻右舍,宣布两家已结为亲家。以后逢年过节,男方都要去女方家看望,农忙或女家有事,男方还要无偿帮工,但男女之间一般不说话。如果男方中途退婚,女方不作任何赔偿;如果女方中途退婚,则需退赔男方礼物及支付劳务报酬。

  2、议婚。“吃小罐罐酒”二三年之后,男女长大成人,男方亲属背上七斤酒、猪膘、粮食和红爷一道到女方家办席,宴请女方家门长辈、舅舅,称为“吃大罐罐酒”,商议彩礼的数额和择定婚期,然后男女双方各出四位主要亲属,请来端公掐算良辰吉日,确定婚期后,将双方的酒混合在一起,共同喝下。由红爷敬神,男方向女家神龛磕头。一般夏秋测日子,冬腊月结婚。

  3、过礼。即送聘礼。羌人结婚礼曲唱道:“羌人接亲须送礼,此事亦是古来兴,羌人口头常言道,人无彩礼身不贵,某某姑娘新贵人,送上彩礼理应当。……全按木姐规矩办,既不增添也不减。” 聘礼多少不等,视两家亲疏程度及经济能力而定。远嫁他乡,聘礼较重,近村结婚、聘礼较轻,“二家自古是亲戚,不看房屋和财产,不看财礼看情谊,古亲旧春更加亲。” 鉴于聘礼太重,清同治十一年所立《赤不苏维城婚约碑》议定:“今我前股子□□大众人等公议婚姻嫁娶之条。想我前辈公议嫁娶之条,财礼甚重,我村之人贫富不一,难以出办。是以前后公议:财礼银六两,咂酒拾桶,将财礼过完随后接人,如若强行阻拦,投明众人,照此处罚。倘如缺礼,男家偷接,也照股子罚。”对聘礼多少进行了限定,不许任意增加。民国初年,结婚的银子增多,女方一般要彩礼50-150两银子。解放前夕,彩礼以大烟计算,由几十到几百两之多。解放后聘礼为大米百斤,白酒百斤,清油数十斤,离娘布八根。有的还要银首饰,包括手镯、簪子、耳环、戒指、头帕、梳子等。

  4、成亲。又称“做酒”。“成亲”前一天,男方家庭请寨中家门喝“开笼酒”,正式邀请各家相帮,原则上一家出一人,议定每个人负责的事项,然后以文告公示总管、支客、礼堂、司厨、饭管、桌管、端盘、酒管、迎亲、借物、请客、炮手等职,文尾写上“诸位襄帮,各司其执,事过之后,主客酬劳”等语。安排停当后,男方的长辈们在家里或家门口跳“喜事锅庄”,祈祷婚事顺利。

  成亲仪式期为三天。

  第一天,“花夜”。在男方寨子里,男家亲友围坐在火笼旁喝咂酒,来送礼的人都带有一条6尺长的红布或红绸,在神龛前给新郎“挂红”(把红布斜挂于新郎肩上,对新人改换角色进行叮嘱),挂完红的新郎向来人敬酒,跪在神龛前三拜叩谢天地祖宗,等亲戚朋友给新郎挂红完毕,举行庆贺晚宴。

  男方派出由“红爷”、“接亲娘子”、吹鼓手,少男少女组成迎亲队伍,背着喜蜡、喜酒、鞭炮、娶亲帽子,浩浩荡荡到女家去接亲。接亲队伍到达女家时,会受到女方姑娘们的竭力阻止,不让入门。男方亲人则边发红包,边冲到女家门前。燃放火炮,女方家长及支客迎入门内,将礼物放在神龛前的桌子上。红爷致接亲词,女方家支客代表主人致答词。答谢完毕,女家设宴款待来客和亲友,称为“正席”。当晚,新娘邀集全寨姑娘到家里办“姊妹会”,渡过“花夜”,姊妹分坐两堆,对唱《花日纳吉》,其内容有:唱新嫁、唱新郎、唱“红爷”、唱亲家、唱宾客等等,赞美他们,并送上吉祥的祝福。姑娘和客人还要跳喜事锅庄。

  第二天,过门。快天亮时,新娘要绞脸、梳头进行打扮。给新娘梳头的是男方接亲队伍中的“上梳娘子”,上梳娘子在给新娘边梳头边念:“一梳孝公婆,二梳敬丈夫,三梳多子女”。新娘的头发从做姑娘时的长辫子改成绾一个髻,戴上首饰。出嫁时辰一到,唢呐手吹“离娘调”,在阵阵唢呐声中,女家主人和支客司敬神,家门中的长辈向诸神祖宗汇报告别,乞求神灵保佑,新娘放声哭嫁,相帮众人将陪嫁的物品背出门外,新娘在接亲与送亲人的簇拥下,不回头地向男方家前行。

  新娘和接送亲队伍快到男方家庭,由端公作法事驱邪。男方家鸣放鞭炮,隆重迎接进屋,安置好来客和陪嫁物品,开始正圆典礼。让新人在神龛前一拜天地,二拜祖宗,三拜父母亲属,四拜一般来客,五拜相帮众人,最后夫妻对拜。接着男方家长辈敬神,乞求吉祥,然后谢“红爷”。接着大宴宾客,饭毕,跳锅庄祝福新人。

  第三天,谢客谢相帮。男方请来客和寨子里帮忙的人吃饭,然后客人们各自回家。新娘也要在新郎的陪同下回到娘家,称为“回门”。婚礼至此结束。

  羌族的婚姻从订婚到结婚历经数年,过程漫长,礼数繁多,每一道程序都以物资财富为基础,不断加深彼此的信任、了解和情谊,且习惯法贯穿始终。习惯法首先有教化功能,告诫青年男女娶妻成家之不容易,人的生命不能反复折腾于其中,对婚姻大事应格外谨慎,倍加珍惜;其次,婚姻习惯法有交换功能,将他人成年女子娶走,给女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男方在娶妻的过程中服劳役或送聘礼,都无疑是一种交换方式,也是男方对女方的一种补偿过程,以求公平交易,互相照顾,和睦相处;再次,婚姻习惯法有社会确认功能。通过婚礼,把一对新婚夫妇关系公布于众,亲朋好友,左邻右舍为其证婚,婚姻经过大众心理的认同而具有法律效力。女方悔婚要对男方在履行婚礼过程中的种种花费进行赔偿,这本身也是对女方的一种有效制约。新婚夫妇以新的社会角色建立新的社会关系,必须遵守婚姻惯例,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过去没有不举办婚仪而结为夫妻的先例。因此,即便是在今天,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进行结婚登记,羌民仍要举办传统结婚仪式,否则,这种婚姻关系有国家制定法上的效力,却没有羌族习惯法的效力,那么这对夫妇会被羌人瞧不起,其夫妻关系也不为羌民所承认。因此,羌族婚姻关系的缔结既要符合国家制定法的形式要件,又要符合羌族习惯法的形式要件,受二元法律的双重制约。在解放前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国家是承认和维护没有按《婚姻法》去登记而按民间习俗结婚的事实婚姻的。

  (四)羌族婚姻的终结与再婚

  1、婚姻的自然终结

  婚姻的自然终结,指配偶一方死亡,双方婚姻关系自然解除。丧偶之夫再婚理所当然,可以娶妻之姐妹,也可娶外姓人为妻。

  寡妇作为丈夫的私有财产,再婚受到诸多阻挠,一是要履行侍奉公婆的义务。二是要将子女抚养成人,以延续夫家香火,因此,难以从夫家解脱。即使男方家庭同意寡妇再婚,习惯法规定:时间上,必须为夫守节三年;方式上,首先由夫族家长转房给亡夫之兄弟或家门人,这些人享有婚配的优先权,只有在兄弟不收纳时,寡妇才能招赘或改嫁外姓。改嫁外姓要由娶寡妇的后夫向前夫家庭交还寡妇身价以弥补前夫家庭娶妻时的花费。

  转房,即丈夫死后,其妻要转嫁给死者的兄弟为妻的制度。这虽是群婚制的残余,但延续到羌族封建社会的买卖婚姻中,妻子作为男方财产的一部分,丈夫死后,其亲属有权转移他的婚姻关系,这样既继承和维持了原有的亲族系统,使死者妻、子不致外流,也不使其家庭财产转移给外姓人。转房的仪式非常简单,一般宴请家门,请族中长者向大家宣布,让众人知晓,即可同房。不同辈份之间的转房,受到习惯法的禁止。转房往往造成男女的年龄极不相称,以及一夫多妻。

  国家法律向来对转房予以禁止。《清光绪理番县严禁转房碑》规定:“为严禁转房以正人伦事。查律载: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各斩立决。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各斩立决。收寡嫂弟妇为妻,大乖伦理,重犯典刑,亟宜晓论严禁。除以往不究外,合行示禁,为此示仰府属汉番军民人等知悉:嗣后尔等遇有兄弟亡故,其寡嫂弟妇不肯再醮者,自应听从守节,以成其美。如不愿守节者,可改嫁他姓,毋得贪图已便,以兄弟之妻为妻,致坏名教而罹重辟”。 在习惯法的干扰下,以上法律从未得到实施。例如:民国三十三年,黑虎乡杨万珍与杨万祥结婚,民国三十六年丈夫病故,民国三十八年杨万珍未经夫家同意,私下改嫁本村白岳成,婚后五天,保长杨兴跃按习惯先应转房给夫弟为妻,被逼一天一夜后,杨万珍被杨兴跃带回夫家,同年十月转房给夫弟杨万享为妻。

  笔者在汶川县龙溪乡调查时了解到,垮坡村斜格寨的杨明复原有一妻,后长兄病逝,母亲要求其纳寡嫂为妻。杨二妻各生育一子后分开居住,杨往返于二妻之间,各住几月,尽丈夫名分。

  寡妇再婚也可通过“抢婚”来实现,即“抢死人妻”,抢寡妇成婚受到习惯法的允可,一是为了解决生育子嗣,二是无钱娶妻,只好出此下策,故不受到社会歧视。与此相比较,抢活人妻(有夫之妇,或已订婚之女子)受到习惯法严厉禁止。

  2、婚姻的人为终结

  婚姻的人为终结(离异),指配偶在生存期间用法律手段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使当事人之间基于夫妻身份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羌区包办、买卖婚姻盛行,妇女被视为男子的附属物,乃至财产,婚姻一经缔结,就不会轻易解除,妇女离婚受到方方面面的阻止,难上加难,一是妇女没有离婚的主动权,只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从一而终;一是即使男方掌握离婚的主动权,但再婚的成本太高,又颇费周折,因此,离婚极其罕见,仅出现于极其有限的个别场合。男女离婚,女方必须取得男方出据的退婚文约,婚姻关系的解除才得到法律的承认。从此以后,二人各不相涉。例如,民国三十五年,茂县的王玉林与王罗氏夫妻打闹不已,在亲族调停下无法恢复友善气氛,亲族即指令王玉林立退约文契交王罗氏收执,婚姻即予解除。

  建国后,《婚姻法》赋予了羌族妇女离婚的权利。1950年至1954年5月间,茂汶县人民法院共审理婚姻案件305件(50年53件,51年41件,52年82件,53年143件,54年86件),1950年的53件婚姻案件中80%以上是女方提出的,理由是包办婚姻与丈夫虐待。习惯法提倡的指腹婚、娃娃亲、童子婚、中表亲、调换亲等都是离婚的导火线。男女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又缺乏深入了解,一有矛盾,一触即溃,不欢而散。

  茂县人民法院本着依循国家法律、尊重民族习惯、维护民族团结的方针,对羌民聚居区婚姻纠纷奉行“不告不理,说服不离,尽量少离”的原则,由法院、羌族权威人士、协商委员会组成调查团共同处理。离婚则严格要求履行法律手续。

  综上所述,羌族婚姻习惯法源远流长,内容丰富,无论是婚姻的成立要件、原则、结婚的程序、婚姻禁忌,还是如何处理婚姻纠纷,都独具特色,对我们有所启示。尽管习惯法与国家制定的《婚姻法》有一定差异,但在民族地区却根深蒂固,有着很强的生命力,了解其由来特性,总结其合理性,调整好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对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完善社会主义法治都有着极高的科学价值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李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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