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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思考(三)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11:10

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在对外关系上由管理一方代表夫妻双方行使权利,权利后果由双方承担。但为处分行为时,就共同财产的全部、共同财产的不动产部分进行处分以及以共同财产为赠与行动时必须征得非管理一方同意。

  4.建立婚姻家庭财产登记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的设立,包含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感情融洽时,夫妻财产划分的界限不甚明确,一旦感情破裂,对财产的争执酿成大的纠纷。前文已明确了夫妻财产的几个系列的划分,要切实执行必须建立财产登记制度。另一方面夫妻财产内容在目前这种经济形势下越来越不仅仅限于夫妻之间,还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且解决此问题的关键是财产登记制。笔者建议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时增设财产登记制度。包含的内容是:第一,约定财产制的登记,在结婚时确定适用何种夫妻财产制,法定或是约定,须登记在册。第二,对适用法定财产制的,约定设立财产管理人,既可以是妻子又可以是丈夫作为财产管理人。第三,结婚时对各自婚前财产进行登记造册,为结婚准备的财产按比例登记。没有进行登记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对以上内容登记后一式三份,一份存婚姻登记机关,其余由夫妻双方随结婚证各持一份。这样通过简化财产关系,有利于减少纠纷的发生。

  5.建立夫妻财产转化和补偿制度。

  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形财产主要体现为物,无形财产主要体现为权利,现行婚姻法受旧的经济模式的影响,对“财产”一词的理解非常狭窄,主要限于实物。现代经济生活的发展,使交易客体范围日益扩大,无形财产成为重要的交易客体。例如:我国土地的使用权买卖、期货的买卖,甚至交易所席位的买卖。无不是权利的买卖。因此,必须反映这种现实。不能忽视了无形财产、智力投资等潜在的经济利益的转化。面对激烈的竞争环境,为了增强个人的竞争势力,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上研究生、或学习一门专门技术作为改善境况的一条道路。而现有的家庭状况和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都不允许双方同时深造,往往是牺牲一方保全另一方。夫妻财产也随之消耗掉而转化成了专业知识或是技术能力。如果取得技术能力或专业知识的一方欲提出离婚,涉及分割的财产已极为有限,即使全部给予操持家务一方也未必显得公平。因此应当建立夫妻财产转化制度。转化的前提是配偶一方获得知识或技能是受夫妻共同财产的资助而形成的。对这种财产的评价必须以公平原则为指导,以原额财产为基础,待分割的夫妻财产含为某项技能消耗的部分。分割的是原额确定的财产,即学会某项技能前的财产的大致数目,并实用补偿方式。如果现有的财产所剩无几,那么考虑该项技能的社会用途和价值,给以对方相应的补偿。

西南政法大学·邓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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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思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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