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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之诉与撤销婚姻之诉研究[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16:24

  第四,在依据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来确定管辖时,如果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则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住居地法院管辖。

  第五,夫妻一方提起婚姻无效之诉或撤销婚姻之诉,但双方在国内均无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从而不能按照上述各项规则来确定管辖时,则应当由被告在国内现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现居住地或现居住地不明的,由原告在国内现居住地法院管辖。如果夫妻双方在国内均无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居住地,则应当由双方在国内的最后共同住所地或最后共同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无最后共同住所地或最后共同经常居住地的,由夫妻一方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或最后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六,夫妻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的,对于婚姻无效之诉或撤销婚姻之诉,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具体的管辖法院则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上述不同的规则予以确定,但在实体法方面,则应当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36] 夫妻双方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但在我国定居的,一方起诉请求我国法院认定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时,我国法院享有管辖权,但在实体法方面,也应当适用其婚姻缔结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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