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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夫妻侵权的民事救济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19:30

  四、夫妻间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的条件范围。

  上面笔者论述了对夫妻间侵权行为进行民事救济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但夫妻关系毕竟是一种特殊的关系,虽然对夫妻间侵权的民事救济范围比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要广,手段和方式要多,但如果事无巨细,不分轻重,不但不能达到救济的目的,反而会影响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必须对夫妻侵权行为的救济条件和范围予以界定,将救剂范围控制在夫妻间重要的、基本的权利,并达到一定程度方能实施救济,才能够真正发挥夫妻间侵权行为民事救济制度的作用。笔者认为对夫妻侵权行为实施民事救济,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前提条件,夫妻间必须存在民事侵权行为。即夫妻一方必须过错实施了侵犯另一方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为;二是必要条件,必须是基于夫妻中受害一方的请求。建立夫妻间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制度,目的是为夫妻间受侵害的一方,提供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以防状告无门,但其是否愿意寻求法律救济,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一般当事人不提出请求的,不予救济。三是主观条件,要求夫妻一方过错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是夫妻一方明知自己的行为侵害了另一方合法权益的仍予以实施的,才能获得法律救济。夫妻间的侵权,毕竟具有特殊性,如果夫妻一方的过失行为对另外一方造成损害,则应由夫妻协商内部解决。四是限度条件。夫妻间的侵权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才能予以民事救济。如果对夫妻间的任何侵权行为均予以民事救济,则势必使司法陷入无尽的家庭纠纷之中,而难以自拔。笔者认为,只有对哪些持续存在,足以危害家庭稳定的侵权行为,或只说夫妻间持续存在的侵权行为,将足以构成人民法院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理由的行为,才能实施民事救济。如:(1)夫妻一方实施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指,夫期间不为婚外之性交。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与他人同居、通奸以及重婚行为,另一方可提起侵权诉讼,要求配偶停止婚外性行为,并赔偿其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2)夫妻一方实施违反同居义务的行为。同居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婚姻乃两性结合,同居是共同生活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的基本条件和表现。同居不仅是夫妻双方的权利,也是夫妻间的义务。(3)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夫妻间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间的一方实施的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另一方身体和精神方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4)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虐待行为。虐待指以作为不作为的形式,对夫妻中的一方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5)一方有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行为。(6)一方超出家事代理范围,实施的侵犯另一方财产权的行为。

  五、对夫妻间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

  对夫妻间侵权行为如何救济,是建立夫妻间侵权行为民事救济制度的关键。多数学者认为,对夫妻间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由于缺乏可强制执行性,即使规定也只能是一种形式,缺乏约束力。笔者认为,法院生效判决具有严肃性,有些判决虽然本身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性,需要当事人自觉履行,法院无法强制其履行判决、裁定本身的内容(如生育权),但当事人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夫妻侵权的民事救济具有强力的法律保障,对当事人具有足够的威慑性,足以促使其履行法院的判决。我国民法通则第四节专章规定了十种承当民事责任的方式。笔者认为其中的以下几种方式可适用于夫妻间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

  (一)停止侵害。民法上的停止损害,是指行为人正在实施侵害行为,受害人有权请求其停止侵害,或请求人民法院制止其实施侵害;以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的措施。在夫妻侵权中,停止侵害,作为一种民事救济措施,可以广泛救应用于夫妻间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无论夫妻一方式是侵犯配偶权行为、侵犯财产权行为、还是实施家庭暴力侵犯人格权、健康权等行为,法院均可做出判决,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

  (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民法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公民或法人的人格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通过人民法院要求加害人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以公开形式承认侵害过错,澄清事实,进行辟谣,消除所造成不良影响的后果,以恢复未经损害时,社会对其品行、才能或信用的良好评价的责任措施。当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的人格尊严或名誉权时,可适用此项救济措施。

  (三)赔礼道歉。在民法上,赔礼道歉是指公民或法人的人格受到不法侵害时,其情节轻微者,权利人可请求侵权行为人当面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以保护其人格尊严的责任形式。赔礼道歉作为一种对轻微的人格侵权救济措施,在夫妻侵权行为救济中,一般不单独使用,考虑到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如果仅仅需要赔礼道歉,就能够解决的夫妻侵权行为,公力就没有必要予以介入,但赔礼道歉可以和其他救济手段合并使用。

  (四)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训诫原本是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之一。是指对妨碍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责令具结悔过,是指要求当事人认真反思自己的行为,并予以改正。在夫妻侵权行为中,法院可一适用此项措施对夫妻间侵权的一方进行教育,不服从教育的,可以以其藐视法庭,予以处罚。因此该项措施比单位、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对夫妻间侵权行为人的教育更有效。

  (五)赔偿损失。是民事责任中适用最广的责任形式之一,当然也适用于夫妻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赔偿损失包括赔偿经济损失,也包括赔偿精神损失。赔偿损失,以夫妻以方独立的财产予以赔偿。当夫妻一方独立的财产,不足以赔偿时,应受害一方的请求,可以强制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中止,重新确定夫妻财产份额。

  (六)限制侵害一方的财产处分权。夫妻间的财产侵权往往不是侵犯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因为目前多数家庭实行的仍是夫妻财产共同所有。按照民法原理,对共同所有财产,夫妻双方拥有平等的处分权。但实践中,夫妻一方常凭借经济上的优势(如一方具有比另一方高得多的收入),而独占夫妻财产的处分权(如自己挣钱自己储蓄自己支配)。而处于弱势的一方,则难以实现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此时。就应对夫妻间侵权一方的财产处分权进行限制,改变夫妻财产的直接占有(如对夫妻的共同收入实行平均占有)。

  当然对夫妻间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手段和方式,可能还有很多,以上只是笔者的一些肤浅的想法,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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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试论夫妻侵权的民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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